索引号: | 002482410/2014-677209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4-12-30 |
文号: | 浙工商市〔2014〕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4-0015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中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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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中开展 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文件精神,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大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和消费环境,省文明办、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中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现将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方案》(浙宣〔2014〕84号)和《浙江省“诚实立身、信誉兴业”主题活动实施方案》(浙文明〔2014〕9号)要求,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诚信制度建设,培育诚信经营户,塑造诚信市场,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让重规则、守契约、讲信用的现代诚信经营意识深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促进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标准 根据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实践基础和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省文明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参考标准》(见附件1)。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可根据当地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添加切实可行的评价内容,并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文明办、省工商局进行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改进考核办法。 三、创建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各市、县(市、区)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鼓励辖区内诚信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对当地市场诚信建设具有规范带头作用的市场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创建市场按照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地逐级汇总后将申报创建单位名单(见附件2)报省文明办、省工商局。 (二)提升完善阶段。各申报创建市场要对照《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参考标准)》,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扎扎实实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工作,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栏、宣传窗、电子显示屏等)公示创建标准、创建目标、规划措施和创建责任人、诚信承诺内容、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市、区)省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相应的指导、督查。创建市场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创建材料。创建材料包括: 1.《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申报表》(附件3),并附《营业执照》、《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应包括市场内部管理结构、人员情况;市场组织管理制度、市场举办者规范、场内经营户行为规范、信用管理制度、消费维权制度等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3.市场举办者对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分项打分和最终评定结果(对于经营户大于300户的市场,可只抽取其中300户);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审核上报阶段。市场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本辖区申报的诚信示范市场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上报上一级文明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场进行核查,综合评定区域内市场的创建情况,在申报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连同创建市场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工商局、省文明办。 (四)评定公示阶段。省文明办、省工商局对各地审核上报的创建市场进行书面审核、组织实地考核,确定初选名单并经媒体公示、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遴选出年度省级诚信示范市场名单,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诚信示范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各级文明办、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对已认定的诚信示范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诚信建设滑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诚信示范市场称号: 1.市场管理下滑,已不符合《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参考标准》; 2.市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等公共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4.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诚信示范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 5.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和提升我省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经营户诚信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改进和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和相关部门要以诚信建设为引领,继续做强做实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大省新优势,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级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创建活动作为打好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推动力量,与各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依据业务范围,精心组织、严格标准、扎实推进市场诚信建设。要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创建活动,监督市场诚信建设。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弘扬诚信理念,提高全省市场的整体诚信水平。 (三)注重实效性和长效性。各地要将创建活动与商品交易市场自身需求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市场参与创建、加强自律、诚信经营的动力,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的业务需求,加快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和市场整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指标和信用数据的采集渠道,建立完善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指标、信用等级公示制度。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信用监管水平,使市场的硬件建设和信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 (四)加强创建结果的应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间的工作合力,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并将创建结果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要将诚信示范市场创建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布局之中,列入文明县(区)、乡镇(街道)、文明城市等系列文明创建测评体系,获得省创建诚信示范市场活动的先进单位将优先推荐为“文明单位”,同时择优作为“全国诚信示范市场”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
附件:1.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参考标准 2.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申报汇总表 3.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申报表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参考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健全 1.市场举办者经企业法人登记,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已纳入工商部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被定为A类。 2.市场管理内设机构健全,职责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 3.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对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市场公示、先行赔偿、质量承诺、合同管理、商品退市、信用管理的要求明确具体,相应设置的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4.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计划,场内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硬件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各类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各种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醒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4.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法合理,有平面示意图和指引标识,并视情况分区设立服务台。 三、市场开办者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入场经营者资格,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市场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台账,做到及时更新、电子化管理,与有关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关联。 3.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商品质量、落实政策法律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加强驰名、著名商标等知名商品经营准入管理和不合格商品退市管理。食品市场开办者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5.注重正面引导和预警防范,定期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 四、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依法办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不无照和超范围经营。 2.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和与市场开办者的约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 3.不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欺骗消费者。对不合格商品主动下架退市,依法退款或赔偿。 4.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有关进销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落实“三包”制度。知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不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不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五、信用建设管理有序 1.场内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2.经常性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3.制订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将市场管理要求转化为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 4.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5.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信用商户评比活动,并挂牌公示星级,可公开查询星级。 6.在摊位续租及摊位费优惠等方面落实奖惩措施,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六、消费维权措施有力 1.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站(点)等投诉举报受理、调处机构,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定期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3.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收集有利于改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4.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与社会各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 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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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中开展诚信示范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