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58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0批次、不合格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行前农贸市场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春香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乐清市乐成菜市场蔡瑞建摊位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褚荣荣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波市海曙区百宽酒行销售的五粮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微生物污染
(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龙潭纯净水供水站销售的标称宁波月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浦江县茜味馒头店销售的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舟山百悦生活广场店使用的纸质打包汤碗,高锰酸钾消耗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15
3.食品抽检合格-2021031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58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0批次、不合格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行前农贸市场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春香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乐清市乐成菜市场蔡瑞建摊位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褚荣荣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宁波市海曙区百宽酒行销售的五粮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三、微生物污染
(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龙潭纯净水供水站销售的标称宁波月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浦江县茜味馒头店销售的蜂蜜,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捞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舟山百悦生活广场店使用的纸质打包汤碗,高锰酸钾消耗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湖州、金华、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15
3.食品抽检合格-20210315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