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浙市监冒撤登字〔2021〕第 1号
当事人:浙江索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3632835J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6楼
根据公民汪云峰申请,我局已对你公司涉嫌冒用汪云峰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汪云峰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该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汪云峰提交的申请表、报警回执、承诺书、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和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杭华硕中心[2020]文鉴字第2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09年8月25日设立登记时汪云峰的股东身份信息。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浙市监冒撤登字〔2021〕第 1号
当事人:浙江索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3632835J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508号6楼
根据公民汪云峰申请,我局已对你公司涉嫌冒用汪云峰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汪云峰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该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汪云峰提交的申请表、报警回执、承诺书、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和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杭华硕中心[2020]文鉴字第2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09年8月25日设立登记时汪云峰的股东身份信息。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