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0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 04- 09 1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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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66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59批次、不合格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上陡门农贸市场郑建有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温州市洞头北岙农贸市场阿梅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老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龙游欣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蟹(公蟹),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丽水丰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绍兴市上虞区章镇菊芬酱菜摊销售的酱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销售的散装鱼干(金丝鳗鱼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湖州、绍兴、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31

3.食品抽检合格-202103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31.xls

合格.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10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 04- 09 18: 10 字体:[ ] 浏览次数:( )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盐、食用农产品等27类食品66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659批次、不合格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上陡门农贸市场郑建有摊位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温州市洞头北岙农贸市场阿梅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老褚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龙游欣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蟹(公蟹),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丽水丰亿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绍兴市上虞区章镇菊芬酱菜摊销售的酱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舟山新城凯虹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市超市店销售的散装鱼干(金丝鳗鱼干),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湖州、绍兴、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31

3.食品抽检合格-2021033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31.xls

合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