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备案决定书
浙市监冒撤备字〔2021〕第1号
当事人:浙江中钜拍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1902162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58号410室
根据公民周庆祥申请,我局已对你公司涉嫌冒用周庆祥身份信息取得董事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申请董事备案时冒用周庆祥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董事,该冒名备案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庆祥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浙江中钜拍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询问笔录和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杭华硕中心[2020]文鉴字第2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16年6月12日董事备案时周庆祥的董事身份信息。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备案决定书
浙市监冒撤备字〔2021〕第1号
当事人:浙江中钜拍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1902162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58号410室
根据公民周庆祥申请,我局已对你公司涉嫌冒用周庆祥身份信息取得董事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在申请董事备案时冒用周庆祥身份信息将其备案为董事,该冒名备案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庆祥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浙江中钜拍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询问笔录和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杭华硕中心[2020]文鉴字第24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2016年6月12日董事备案时周庆祥的董事身份信息。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