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
意见建议反馈
《关于反馈2020 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意见建议的函》涉及省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2条次。省市场监管局党委对该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并将其与中央巡视反馈问题一并纳入整改、一体推进落实。
一、关于“关于消费领域矛盾纠纷近年来多发,且越是节假日、夜间越容易发生,但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形成24小时值守队伍的机制,导致处理纠纷的最后一公里受阻,群众求助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建议向公安110等部门学习,下定决心建立24小时坚守机制。”的意见建议。
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并妥善处理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纠纷,提升投诉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节假日值班备勤,做好应急预案,以保证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如遇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紧急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快速反应,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机制。与省公安厅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任务清单,开展警情联动处置,对关于110接报的涉及市场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中毒、药物不良、特种设备、消费投诉纠纷求助等警情,双方及时派人快速处置。
三是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消费投诉处置效能的考核,确保事实核查、移送转办、信息录入、调处告知“四个到位”,提高消费维权办结率和成功率。
二、关于“建议强化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根据2020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意见建议反馈要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开展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今年以来,我局陆续组织开展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和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纠正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办教育领域公平竞争行为,如某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开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前置程序的违规行为,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准入、公平竞争。严厉打击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检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曾获荣誉、所提供服务效果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及以考题命中率、升学率等为噱头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及为招揽生源向学校、老师、主办单位等进行贿赂等行为。
二是强化培训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做好明码标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行为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三是强化广告监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教育培训类广告作为重点领域进行监管,保持严管态势,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2020年至今,全省共查办教育培训广告案件140件,罚没款193.03万元,省本级曝光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件;省广告监测中心共监测全省教育培训广告29.8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3204条次,相关线索均已经派发属地处理。经过梳理,教育培训类广告主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是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是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以及单独发起的“双随机”抽查,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任务数达525个,共检查校外培训机构3411家,检查次数3932户次,问题检出率为21.5%,后续处置转二次核查76户次,有效规范了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登记、垄断、不正当竞争、广告等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教育培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对超范围经营的监管。
“超范围经营”的正式称谓应该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1986年4月的《民法通则》到1993年12月的《公司法》出台前,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措施,不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越雷池一步。但随着工商登记从审批登记制向申报登记制转变、以及“先照后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经营范围的管制也逐步松动,真正符合“超范围经营”的已属凤毛麟角,有的多是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虽负有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职责,但由于2018年8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职责的范围明显缩小。也就是说,当“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重叠时,按照“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来处置。这也符合了国务院“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仅限于:1、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事项,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该事项经营活动的;2、已经取得许可,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已被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的。对这两类“超范围经营”,危害性都不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登记”,只有逾期不登记的,才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虚假广告宣传的监管。
针对虚假广告宣传监管省市场监管局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从严把控特殊类型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四类广告审查关口,严格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质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公示经审查批准的广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询。截至4月上旬,今年已作出不予受理广告审查47件、不予审查批准1305件、审查批准1973件。
二是持续提升虚假违法广告发现效能。充分发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和浙江省传统媒体监测平台作用,对全省409家传统媒体和204家网站、移动APP、自媒体账号开展抽查监测,及时派发或交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严格按时查看率、办结率、反馈率三个100%要求。截至4月上旬,今年已采集疑似广告信息2334.96万条次,派发属地调查处理涉嫌违法广告线索2199条。
三是重拳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将推进重点领域整治行动作为抓好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商家易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商业炒作风险,3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14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告宣传导向正确,截至4月上旬,已立案查处相关违法案件52件。聚集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青少年群体普遍关注的广告乱象,4月份在全省启动以“护苗助老”为主题的“守护夕阳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整治力度,一季度全省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804件,罚没款880多万元,省级集中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4件。
四是健全完善全省广告监管体制机制。以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互联网和户外媒介渠道,广泛开展条例普法宣传,发布相关宣传信息9万余条次,分发宣传资料3.2万余份。加快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的新型广告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畅通部门间常态化协作渠道,加快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增强广告日常监管科技智慧支撑能力。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自行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广告随机监测。
2020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
意见建议反馈
《关于反馈2020 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意见建议的函》涉及省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2条次。省市场监管局党委对该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并将其与中央巡视反馈问题一并纳入整改、一体推进落实。
一、关于“关于消费领域矛盾纠纷近年来多发,且越是节假日、夜间越容易发生,但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形成24小时值守队伍的机制,导致处理纠纷的最后一公里受阻,群众求助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建议向公安110等部门学习,下定决心建立24小时坚守机制。”的意见建议。
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并妥善处理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纠纷,提升投诉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节假日值班备勤,做好应急预案,以保证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如遇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紧急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快速反应,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机制。与省公安厅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任务清单,开展警情联动处置,对关于110接报的涉及市场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中毒、药物不良、特种设备、消费投诉纠纷求助等警情,双方及时派人快速处置。
三是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消费投诉处置效能的考核,确保事实核查、移送转办、信息录入、调处告知“四个到位”,提高消费维权办结率和成功率。
二、关于“建议强化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根据2020年度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意见建议反馈要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开展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今年以来,我局陆续组织开展了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和包括教育领域在内的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纠正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办教育领域公平竞争行为,如某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开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前置程序的违规行为,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准入、公平竞争。严厉打击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检查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曾获荣誉、所提供服务效果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及以考题命中率、升学率等为噱头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及为招揽生源向学校、老师、主办单位等进行贿赂等行为。
二是强化培训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做好明码标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收费行为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应过早提前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线上培训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三是强化广告监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教育培训类广告作为重点领域进行监管,保持严管态势,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2020年至今,全省共查办教育培训广告案件140件,罚没款193.03万元,省本级曝光教育培训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件;省广告监测中心共监测全省教育培训广告29.8万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3204条次,相关线索均已经派发属地处理。经过梳理,教育培训类广告主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是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是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以及单独发起的“双随机”抽查,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任务数达525个,共检查校外培训机构3411家,检查次数3932户次,问题检出率为21.5%,后续处置转二次核查76户次,有效规范了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登记、垄断、不正当竞争、广告等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教育培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对超范围经营的监管。
“超范围经营”的正式称谓应该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1986年4月的《民法通则》到1993年12月的《公司法》出台前,国家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措施,不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越雷池一步。但随着工商登记从审批登记制向申报登记制转变、以及“先照后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经营范围的管制也逐步松动,真正符合“超范围经营”的已属凤毛麟角,有的多是无证经营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虽负有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职责,但由于2018年8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职责的范围明显缩小。也就是说,当“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重叠时,按照“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法律适用原则,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来处置。这也符合了国务院“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仅限于:1、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事项,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该事项经营活动的;2、已经取得许可,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已被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的。对这两类“超范围经营”,危害性都不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登记”,只有逾期不登记的,才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虚假广告宣传的监管。
针对虚假广告宣传监管省市场监管局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从严把控特殊类型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四类广告审查关口,严格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质量,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公示经审查批准的广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询。截至4月上旬,今年已作出不予受理广告审查47件、不予审查批准1305件、审查批准1973件。
二是持续提升虚假违法广告发现效能。充分发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和浙江省传统媒体监测平台作用,对全省409家传统媒体和204家网站、移动APP、自媒体账号开展抽查监测,及时派发或交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严格按时查看率、办结率、反馈率三个100%要求。截至4月上旬,今年已采集疑似广告信息2334.96万条次,派发属地调查处理涉嫌违法广告线索2199条。
三是重拳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将推进重点领域整治行动作为抓好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商家易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商业炒作风险,3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14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告宣传导向正确,截至4月上旬,已立案查处相关违法案件52件。聚集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青少年群体普遍关注的广告乱象,4月份在全省启动以“护苗助老”为主题的“守护夕阳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整治力度,一季度全省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804件,罚没款880多万元,省级集中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4件。
四是健全完善全省广告监管体制机制。以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互联网和户外媒介渠道,广泛开展条例普法宣传,发布相关宣传信息9万余条次,分发宣传资料3.2万余份。加快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市场监管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的新型广告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畅通部门间常态化协作渠道,加快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增强广告日常监管科技智慧支撑能力。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建立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自行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广告随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