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旦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7期)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1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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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省居民元旦期间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元旦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102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21批次、不合格6批次(见附件),总体合格率99.4%。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宁波高新区金客美超市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甬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酥糖(熟粉类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吴友标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市余姚富巷菜市场毛满琴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绍兴市柯桥区驻足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湖州市吴兴织里卢进修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污染

杭州市滨江区共联农贸市场泽罗蔬菜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已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228

3.食品抽检合格—2022122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228.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21228.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元旦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7期)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10: 50 字体:[ ] 浏览次数:( )

为保障我省居民元旦期间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元旦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类食品102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21批次、不合格6批次(见附件),总体合格率99.4%。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宁波高新区金客美超市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甬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酥糖(熟粉类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富阳城东综合市场吴友标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宁波市余姚富巷菜市场毛满琴摊位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绍兴市柯桥区驻足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湖州市吴兴织里卢进修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污染

杭州市滨江区共联农贸市场泽罗蔬菜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已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绍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228

3.食品抽检合格—20221228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1228.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2122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