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3- 28 1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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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吟霄、沈方英,联系电话:0571-89761514、7036;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441380620@qq.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专利导航管理,规范专利导航活动,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二)基本原则。浙江省专利导航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面向三大科创高地、“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有效促进创新资源高效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深度融合,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专利导航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成果共享与安全防范相结合,遵循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利导航工程指导和管理,统筹推进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的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应用,完善专利导航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和共享。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本行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数据等保障性资源,积极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及数据库,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中推动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专利导航工作的领导,推进本区域专利导航工程,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强化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专利导航对产业高发展质量的支撑作用。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导航工作计划编制、经费管理、载体布局、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工作,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四)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导航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根据专利导航年度计划,确定专利导航年度预算经费,加强专利导航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出资,实施和推广专利导航项目,将专利导航融入创新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机制。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导航项目及财政资金资助的专利导航项目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报备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求,可以在如下情形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1.重点区域规划;

2.重点产业规划;

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

4.重点人才遴选引进计划;

5.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

6.涉及区域产业其他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决策。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专利导航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专利导航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人才遴选引进、重大经营管理等决策活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予以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确定承担主体。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开展专利导航的需求和能力,建立完整的专利导航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质量负责。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专利导航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过程控制。专利导航应当依据《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依托国家和省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展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按照需求分析、团队组建、方案制定、信息采集处理、质量控制、成果产出、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并实行闭环管理。

(四)成果质量控制。专利导航成果应当客观、科学、严谨、实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工作报告及专利导航数据库、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以及相应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

1.专利导航工作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项目需求分析、信息采集范围和策略、数据处理过程和方法、专利导航分析模型和分析过程、结论和意见等内容;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

2.专利导航数据库。包括专利信息和非专利信息检索的数据库类别及范围、检索策略及检索式、检索获得的原始数据等内容形成的数据库;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专利数据进行标引、整理、加工,形成具备检索、统计等功能的专题数据库,并能定期更新维护。

3.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主要包括产业链鱼骨图、产业区域分布图、重大项目分布图、重点企业(人才)分布图、产品品牌分布图等内容,图谱集可根据实际需求做调整或延伸。

三、服务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组织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布局规划、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估。

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按照“一产业一基地”和导航成果全省共享的基本原则,面向三大科创高地、“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布局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实行实体化运行。

(二)建设主体。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具体承建单位,联合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经费、人才、项目和载体等方面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予以专项支持,推进专利导航工作开展和成果运用。

(三)建设条件。申请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以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具有专利导航相关工作职责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

2.区域相关产业基础扎实,总产值居全国或全省前列;

3.成立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运作实体,从事专利导航相关工作的人员在5人以上;

4.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数据资源库,并已组织实施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5.具有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办公场地等基础条件;

6.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成果运用工作机制;

7.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

(四)基地功能。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主要承担下列公共服务职责:

1.根据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2.面向全省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数据库、产业图谱等专利导航成果;

3.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

4.宣传普及专利导航重要作用和政策标准;

5.推动开展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推送宣传典型案例;

6.培养专利导航人才团队;

7.系统集成专利导航基础数据资源,开发普惠性的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8.培育遴选优质专利导航支撑服务机构;

9.探索构建特色化、标准化、现代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五)制度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包括组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协同高校、科研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高校、科研组织的专业技术、信息资源向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放使用,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协助高校、科研组织开展专利导航。

四、服务体系培育与管理

(一)服务体系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发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支撑服务体系,布局建设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支撑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

(二)服务机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专利导航服务资源高质量供给,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培育推荐优质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应当资信良好,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团队、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稳定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数据,并实现常态化数据加工、更新,对专利导航重大项目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有较强的支撑能力。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的遴选和备案,推荐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对支撑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优秀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名录。

五、成果推广与应用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省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应用,加强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发布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成果优秀案例,分享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浙江经验,争创专利导航浙江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专利导航成果,为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发展、创新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指引,推动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导航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活动,防控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升决策科学性。

鼓励有关部门、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在学科建设、企业战略规划、人才引进、金融投资、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中广泛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

2.项目验收管理。财政资金资助的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后按规定予以补助。未通过验收的,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一级各类专利导航项目资格。

因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未通过验收的,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并于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类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地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基地服务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2.基地绩效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三)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2.机构信用管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机制,依托一体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公开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和团队基本信息,并根据项目实施质量、成果应用效果、工作支撑水平、公益服务贡献等,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出入库名录,推进专利导航资源依申请公开。

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或转包专利导航项目的,移出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参考入库名录开展专利导航工作。

(四)强化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专利导航管理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所涉及的各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人为操纵专利导航项目;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人员管理。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草说明.docx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3- 28 15: 46 字体:[ ] 浏览次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吟霄、沈方英,联系电话:0571-89761514、7036;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441380620@qq.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浙江省专利导航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专利导航管理,规范专利导航活动,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二)基本原则。浙江省专利导航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面向三大科创高地、“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有效促进创新资源高效流动、优化配置,推动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一体部署、深度融合,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专利导航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与需求主导相结合、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成果共享与安全防范相结合,遵循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利导航工程指导和管理,统筹推进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依托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统一的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应用,完善专利导航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和共享。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本行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数据等保障性资源,积极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及数据库,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中推动建立专利导航决策机制。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专利导航工作的领导,推进本区域专利导航工程,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强化专利导航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专利导航对产业高发展质量的支撑作用。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导航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推广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利导航工作计划编制、经费管理、载体布局、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工作,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四)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导航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根据专利导航年度计划,确定专利导航年度预算经费,加强专利导航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出资,实施和推广专利导航项目,将专利导航融入创新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机制。

二、项目组织实施

(一)编制项目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导航项目及财政资金资助的专利导航项目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报备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求,可以在如下情形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1.重点区域规划;

2.重点产业规划;

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

4.重点人才遴选引进计划;

5.培育世界一流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

6.涉及区域产业其他重大科技经济活动决策。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专利导航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专利导航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点人才遴选引进、重大经营管理等决策活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予以专利导航项目立项,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确定承担主体。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开展专利导航的需求和能力,建立完整的专利导航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专利导航项目成果质量负责。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专利导航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过程控制。专利导航应当依据《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依托国家和省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展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应当按照需求分析、团队组建、方案制定、信息采集处理、质量控制、成果产出、成果运用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并实行闭环管理。

(四)成果质量控制。专利导航成果应当客观、科学、严谨、实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导航工作报告及专利导航数据库、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以及相应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

1.专利导航工作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项目需求分析、信息采集范围和策略、数据处理过程和方法、专利导航分析模型和分析过程、结论和意见等内容;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

2.专利导航数据库。包括专利信息和非专利信息检索的数据库类别及范围、检索策略及检索式、检索获得的原始数据等内容形成的数据库;在专利导航分析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专利数据进行标引、整理、加工,形成具备检索、统计等功能的专题数据库,并能定期更新维护。

3.产业专利导航创新图谱集。主要包括产业链鱼骨图、产业区域分布图、重大项目分布图、重点企业(人才)分布图、产品品牌分布图等内容,图谱集可根据实际需求做调整或延伸。

三、服务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组织建设。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布局规划、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估。

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按照“一产业一基地”和导航成果全省共享的基本原则,面向三大科创高地、“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布局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实行实体化运行。

(二)建设主体。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作为具体承建单位,联合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经费、人才、项目和载体等方面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予以专项支持,推进专利导航工作开展和成果运用。

(三)建设条件。申请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以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具有专利导航相关工作职责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为主要承建单位;

2.区域相关产业基础扎实,总产值居全国或全省前列;

3.成立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运作实体,从事专利导航相关工作的人员在5人以上;

4.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数据资源库,并已组织实施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5.具有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办公场地等基础条件;

6.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成果运用工作机制;

7.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

(四)基地功能。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主要承担下列公共服务职责:

1.根据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2.面向全省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数据库、产业图谱等专利导航成果;

3.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

4.宣传普及专利导航重要作用和政策标准;

5.推动开展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等专利导航项目,推送宣传典型案例;

6.培养专利导航人才团队;

7.系统集成专利导航基础数据资源,开发普惠性的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8.培育遴选优质专利导航支撑服务机构;

9.探索构建特色化、标准化、现代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五)制度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包括组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协同高校、科研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动高校、科研组织的专业技术、信息资源向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放使用,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协助高校、科研组织开展专利导航。

四、服务体系培育与管理

(一)服务体系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发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支撑服务体系,布局建设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联盟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支撑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

(二)服务机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专利导航服务资源高质量供给,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培育推荐优质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应当资信良好,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团队、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稳定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数据,并实现常态化数据加工、更新,对专利导航重大项目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有较强的支撑能力。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的遴选和备案,推荐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对支撑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优秀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名录。

五、成果推广与应用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省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应用,加强相关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发布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成果优秀案例,分享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浙江经验,争创专利导航浙江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专利导航成果,为区域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发展、创新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指引,推动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导航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活动,防控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升决策科学性。

鼓励有关部门、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在学科建设、企业战略规划、人才引进、金融投资、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中广泛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

2.项目验收管理。财政资金资助的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后按规定予以补助。未通过验收的,2年内暂停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一级各类专利导航项目资格。

因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未通过验收的,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并于5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类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地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基地服务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2.基地绩效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三)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保密管理。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知识教育和管理。

2.机构信用管理。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信用管理机制,依托一体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公开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和团队基本信息,并根据项目实施质量、成果应用效果、工作支撑水平、公益服务贡献等,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出入库名录,推进专利导航资源依申请公开。

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或转包专利导航项目的,移出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参考入库名录开展专利导航工作。

(四)强化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专利导航管理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所涉及的各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人为操纵专利导航项目;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人员管理。参与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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