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佘孝云、沈方英,联系电话:0571-89761514、7036;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441380620@qq.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经济及产业安全,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行业负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对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2.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省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才、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领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范围、条件和步骤等。
二、评议实施
(一)评议组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二)评议内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权属性评估。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
2.相关性论证。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进行论证。
3.风险性评估。对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项目侵权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4.安全性审查。对所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转让进行安全性分析审查,包括协议内容真实性,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引进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限制、禁止进出口,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等。
5.其他评估审查。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三)评议程序。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本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具体项目;
2.确定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或自行组建专家组;
3.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并编写《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
4.审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对被评议项目提出意见;
5.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四)评议人员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分析评议,对出具的评议意见负责,对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分析评议期间,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
(五)评议报告要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应当完整规范、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述内容,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形成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等;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和其他应当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六)服务机构要求。承担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良好;
2.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信息和资源;
3.具有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程序;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业务,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向被评议主体收取费用。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承担分析评议任务前,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和执业信息,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专家遴选要求。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3.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建议;
4.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八)结果运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作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九)分类监管。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管理平台,公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基本信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资源依申请公开。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信用管理机制,随机抽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质量,根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的信用状况,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出入库名录。
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参考入库名录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三、 履职责任
(一)约束责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诚信责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对出具的分析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因违规泄露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2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反馈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佘孝云、沈方英,联系电话:0571-89761514、7036;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441380620@qq.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浙江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维护经济及产业安全,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信息分析手段,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行业负责、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1.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对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2.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省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才、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领域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明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具体范围、条件和步骤等。
二、评议实施
(一)评议组织。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二)评议内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权属性评估。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
2.相关性论证。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进行论证。
3.风险性评估。对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依存、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行性,项目侵权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4.安全性审查。对所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转让进行安全性分析审查,包括协议内容真实性,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引进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限制、禁止进出口,是否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者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等。
5.其他评估审查。对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三)评议程序。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本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具体项目;
2.确定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或自行组建专家组;
3.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并编写《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
4.审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对被评议项目提出意见;
5.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四)评议人员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分析评议,对出具的评议意见负责,对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分析评议期间,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
(五)评议报告要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应当完整规范、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述内容,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论证评估和安全审查形成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等;附录包括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和其他应当要求提供的内容等。
(六)服务机构要求。承担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良好;
2.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信息和资源;
3.具有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的专业能力,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服务程序;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业务,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向被评议主体收取费用。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承担分析评议任务前,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和执业信息,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专家遴选要求。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3.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建议;
4.积极性高,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八)结果运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意见作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九)分类监管。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管理平台,公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基本信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家库,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资源依申请公开。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信用管理机制,随机抽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质量,根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的信用状况,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出入库名录。
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可参考入库名录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三、 履职责任
(一)约束责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参与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诚信责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和专家组对出具的分析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因违规泄露分析评议所涉及的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