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序号 | 反馈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毛奕斌 139****1760) | 《登记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按此规定,《登记办法》所适用的数据需要体现出数据持有者对原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算法加工,并不适用于单纯收集汇聚的数据。我们认为此范围可能略窄于实际需要登记数据的需求,例如像在很多物联网应用中收集的数据(如电表、水表运行数据),均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但可能没有经过算法加工,所以建议重点考察数据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对是否经过算法加工可不做要求,故建议本条删除“经过一定算法加工”。 | 未采纳 |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数据+规则”,主要有四个要件构成:“依法收集”是数据合规获取的前提,“经过一定算法加工”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备条件,“具有实用价值”体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原则和目的,“智力成果属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对数据进行结构化、标识化加工或通过一定规则、模型、算法进行处理是原始数据成为数据要素的必经手段,这是由数据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判断是否对相应数据付出智力劳动的主要依据。
| |
在专利权领域,在其他专利基础上发明新专利可能会涉及侵权问题。侵权的判断一般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新专利所用的基础专利全部被基础专利权人的权利主张所覆盖,除非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会涉嫌构成对基础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如果主体对已登记的数据获取来源合法,并进行了智力性的数据加工,则可以就加工而成的数据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但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数据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是否被允许,是否构成侵权,建议《登记办法》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 未采纳 | 本办法的目标定位是构建“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主要通过对数据处理者付出的劳动和投入的有效保护,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积极性,进而促进数据重复开发利用和高效配置。 关于“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数据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是否被允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与专利制度相对应,未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人允许,第三方并不允许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 实际上,在“依法收集”的前提下,未经登记人允许第三人是无法获得相应数据的。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数据的,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异议处理的程序,按照规定,登记平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如其中一方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以对方为被告,登记平台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再做进一步明确。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已明确服务的内容是在“自愿”原则下,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并非行政行为。 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以及一般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同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仅仅是政府部门提供的一项公益服务,目的是方便权益人更加低成本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数据交易流通使用中的制度性成本。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会因为是否登记而发生变化。 | ||
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成立统一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产权也未被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得到法律确认。《登记办法》作为地方规章,其效力仅及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因此,登记证书的公示法律效力在浙江省内可能得到承认,但在省外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国内其他省市也在同时开展数据产权确权实践,例如深圳市于今年出台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同地区的数据产权如何相互协调,在效力上是否能够互认,在《登记办法》出台后,建议相关部门在地区间法律适用方面加强与省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 已采纳 | 浙江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的地方实践,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浙江、深圳在内的8个省市列为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后续,国家将根据各地试点情况,推动建立统一的数据基础制度。 | ||
网易公司 | 建议将第四条第4项“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 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中的“证明”修改为“说明”。理由:更加鼓励数据权利主体积极申报。 | 未采纳 | 根据《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必须按照“依法合规”要求,充分保障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 |
建议将第四条第9项“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中选取若干条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中的“若干条”修改为“样本”。理由:原文规定的选取“若干条”数据,实务中不易把握。 | 已采纳 | |||
建议将第十二条“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修改为“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权利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理由:原文容易产生“个人申请人死亡后还需由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语感歧义,修改后使条文表达更通畅。 | 已采纳。修改为“承继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 | |||
古谷真帆(东京大学未来前景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秘书处人员)电话:81- 50-****-9098 | 数据登记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它是像专利一样的准物权还是像著作权那样的登记程序。 | 已解答 | 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已明确服务的内容是在“自愿”原则下,提供的一项“登记服务”,登记办法侧重规范登记程序。 | |
如果对数据知识产权有争议,数据将不会被注册,其实如何判断该数据是否产生了数据知识产权。 | 已解答 | 为充分保障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登记前公示程序、异议程序、撤销程序等制度安排。特别在公示期间,办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提出异议,异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权属纠纷、信息不实等。 根据办法规定,判断是否具有数据知识产权主要看是否符合“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这四个要件,需要同时满足。 | ||
怎样判断数据侵权,即对数据一致性的判断 (是否原则上完全一致)。 | 已解答 | 数据知识产权实施的是类知识产权保护,采用行为规制法予以规范和约束。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制度,登记的数据要以“依法收集”为前提,非法数据不受保护;其次,数据处理者必须保证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依法合规及正当合理使用。 在侵权判定方面,侵权是否主要由相对人的行为所决定,重点考虑相对人获取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数据处理加工过程中的依法合规性。如相对人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数据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相对人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序号 | 反馈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毛奕斌 139****1760) | 《登记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按此规定,《登记办法》所适用的数据需要体现出数据持有者对原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算法加工,并不适用于单纯收集汇聚的数据。我们认为此范围可能略窄于实际需要登记数据的需求,例如像在很多物联网应用中收集的数据(如电表、水表运行数据),均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但可能没有经过算法加工,所以建议重点考察数据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对是否经过算法加工可不做要求,故建议本条删除“经过一定算法加工”。 | 未采纳 |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数据+规则”,主要有四个要件构成:“依法收集”是数据合规获取的前提,“经过一定算法加工”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备条件,“具有实用价值”体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原则和目的,“智力成果属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对数据进行结构化、标识化加工或通过一定规则、模型、算法进行处理是原始数据成为数据要素的必经手段,这是由数据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判断是否对相应数据付出智力劳动的主要依据。
| |
在专利权领域,在其他专利基础上发明新专利可能会涉及侵权问题。侵权的判断一般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新专利所用的基础专利全部被基础专利权人的权利主张所覆盖,除非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会涉嫌构成对基础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登记办法》规定,如果主体对已登记的数据获取来源合法,并进行了智力性的数据加工,则可以就加工而成的数据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但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数据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是否被允许,是否构成侵权,建议《登记办法》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 未采纳 | 本办法的目标定位是构建“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主要通过对数据处理者付出的劳动和投入的有效保护,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激发数据处理者创新积极性,进而促进数据重复开发利用和高效配置。 关于“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数据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是否被允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与专利制度相对应,未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人允许,第三方并不允许对已登记的数据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 实际上,在“依法收集”的前提下,未经登记人允许第三人是无法获得相应数据的。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数据的,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异议处理的程序,按照规定,登记平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如其中一方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手段,是否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以对方为被告,登记平台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再做进一步明确。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已明确服务的内容是在“自愿”原则下,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并非行政行为。 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以及一般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同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仅仅是政府部门提供的一项公益服务,目的是方便权益人更加低成本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数据交易流通使用中的制度性成本。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会因为是否登记而发生变化。 | ||
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成立统一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产权也未被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得到法律确认。《登记办法》作为地方规章,其效力仅及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因此,登记证书的公示法律效力在浙江省内可能得到承认,但在省外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国内其他省市也在同时开展数据产权确权实践,例如深圳市于今年出台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同地区的数据产权如何相互协调,在效力上是否能够互认,在《登记办法》出台后,建议相关部门在地区间法律适用方面加强与省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 已采纳 | 浙江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的地方实践,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浙江、深圳在内的8个省市列为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后续,国家将根据各地试点情况,推动建立统一的数据基础制度。 | ||
网易公司 | 建议将第四条第4项“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 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中的“证明”修改为“说明”。理由:更加鼓励数据权利主体积极申报。 | 未采纳 | 根据《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必须按照“依法合规”要求,充分保障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 |
建议将第四条第9项“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中选取若干条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中的“若干条”修改为“样本”。理由:原文规定的选取“若干条”数据,实务中不易把握。 | 已采纳 | |||
建议将第十二条“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修改为“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权利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理由:原文容易产生“个人申请人死亡后还需由其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语感歧义,修改后使条文表达更通畅。 | 已采纳。修改为“承继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 | |||
古谷真帆(东京大学未来前景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秘书处人员)电话:81- 50-****-9098 | 数据登记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它是像专利一样的准物权还是像著作权那样的登记程序。 | 已解答 | 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已明确服务的内容是在“自愿”原则下,提供的一项“登记服务”,登记办法侧重规范登记程序。 | |
如果对数据知识产权有争议,数据将不会被注册,其实如何判断该数据是否产生了数据知识产权。 | 已解答 | 为充分保障数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登记前公示程序、异议程序、撤销程序等制度安排。特别在公示期间,办法规定“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提出异议,异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权属纠纷、信息不实等。 根据办法规定,判断是否具有数据知识产权主要看是否符合“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这四个要件,需要同时满足。 | ||
怎样判断数据侵权,即对数据一致性的判断 (是否原则上完全一致)。 | 已解答 | 数据知识产权实施的是类知识产权保护,采用行为规制法予以规范和约束。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制度,登记的数据要以“依法收集”为前提,非法数据不受保护;其次,数据处理者必须保证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依法合规及正当合理使用。 在侵权判定方面,侵权是否主要由相对人的行为所决定,重点考虑相对人获取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数据处理加工过程中的依法合规性。如相对人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数据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相对人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