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起草的《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7日至5月7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两份反馈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反馈意见单位 | 反 馈 意 见 | 采纳情况(是/否) | 未采纳理由 |
唐亦文律师 | 1. 第二条,“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修改为“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依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简称保持一致。 | 采纳 | |
2. 第八条第2项,“违反规定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修改为“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8条第2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 采纳 | ||
3. 第十条,将1-5项合并为“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将第6、7项调换顺序。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 不采纳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列举,有利于该条规定的执行。 | |
4. 第十二条,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修改为“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依据: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3、14、15、16条等,国务院规定可作为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 采纳 | ||
5. 第十三条第2款,将“审查机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修改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持一致,政策措施的说明义务应在政策制定机关,而非审查机构。 | 采纳 | ||
6. 第十七条第1项,将“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修改为“政策措施拟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依据:《办法》未将第13条命名为“例外规定”,容易造成指代混乱。 | 采纳 | ||
7. 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依据:同《办法》第14条重复。 | 不采纳 | 第十九条规定与第十四条不重复。 | |
8. 第二十条第1款,修改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向政府办公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依据:起草单位即政策制定机关,下同。 | 不采纳 | 起草单位有时不是政策制定机关。 | |
9. 第二十一条第2款,“可以转送”“可以退回”修改为“应当转送”“应当退回”。依据:转送与退回应为确定性义务。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规定。 | |
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 1.【第二十三条】将本条第四项中“严重”删除,同时在此处增加“且不可以修改解决”。 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一)政策措施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二)政策措施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三)未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程序的,可以出具要求补 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四)政策措施存在且不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的,出具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修改原因:现实中,除了存在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还存在一般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一般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是全部都可以通过修改来解决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因此,出于立法的严谨性,我们建议对这条进行修改。 | 采纳 | |
2.【第四十二条】删除“、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当约谈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求其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向约谈机关报告落实整改的情况。 修改原因:无论是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是从2016年开始陆续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都没有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区分为一般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和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因此,未修改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无疑将可以约谈的违法情形做了缩减,进而导致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即当审查机构对是否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看法出现不一致时,可能导致很多应该被约谈的违法情形最终没有被约谈,使建立的约谈制度最终没有发挥出效果。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 |
3.【第四十五条】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修改为“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不同”。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不同,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修改原因:所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都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而不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规定。 |
我局起草的《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7日至5月7日期间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两份反馈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反馈意见单位 | 反 馈 意 见 | 采纳情况(是/否) | 未采纳理由 |
唐亦文律师 | 1. 第二条,“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修改为“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依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简称保持一致。 | 采纳 | |
2. 第八条第2项,“违反规定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修改为“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8条第2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 采纳 | ||
3. 第十条,将1-5项合并为“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将第6、7项调换顺序。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 不采纳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列举,有利于该条规定的执行。 | |
4. 第十二条,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修改为“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依据: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3、14、15、16条等,国务院规定可作为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 采纳 | ||
5. 第十三条第2款,将“审查机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修改为“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依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持一致,政策措施的说明义务应在政策制定机关,而非审查机构。 | 采纳 | ||
6. 第十七条第1项,将“政策措施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修改为“政策措施拟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依据:《办法》未将第13条命名为“例外规定”,容易造成指代混乱。 | 采纳 | ||
7. 第十九条,删除本条。依据:同《办法》第14条重复。 | 不采纳 | 第十九条规定与第十四条不重复。 | |
8. 第二十条第1款,修改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向政府办公机构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依据:起草单位即政策制定机关,下同。 | 不采纳 | 起草单位有时不是政策制定机关。 | |
9. 第二十一条第2款,“可以转送”“可以退回”修改为“应当转送”“应当退回”。依据:转送与退回应为确定性义务。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规定。 | |
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 1.【第二十三条】将本条第四项中“严重”删除,同时在此处增加“且不可以修改解决”。 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一)政策措施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二)政策措施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三)未依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程序的,可以出具要求补 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四)政策措施存在且不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的,出具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修改原因:现实中,除了存在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还存在一般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些一般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是全部都可以通过修改来解决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因此,出于立法的严谨性,我们建议对这条进行修改。 | 采纳 | |
2.【第四十二条】删除“、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对行政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应当约谈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求其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行政机关应当向约谈机关报告落实整改的情况。 修改原因:无论是去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还是从2016年开始陆续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都没有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区分为一般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和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因此,未修改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无疑将可以约谈的违法情形做了缩减,进而导致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即当审查机构对是否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看法出现不一致时,可能导致很多应该被约谈的违法情形最终没有被约谈,使建立的约谈制度最终没有发挥出效果。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 |
3.【第四十五条】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修改为“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不同”。建议修改后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根据其造成的后果不同,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修改原因:所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都应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而不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不采纳 | 相关表述参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