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5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征求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采纳1条,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饿了么 | 1、建议增加“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2、建议将第十八条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修改为“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 不采纳 | 1、实践中,有的县级局对上级局制定的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有的联合当地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制定出台相应基准。如果增加上述表述,则限缩了县级局制定基准的权限。 2、与行政处罚事项总量和广泛的执法实践相对照,已制定的裁量基准是少量的。只有在查办的案件符合某条具体裁量基准并适用该基准时,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此处使用“适用”更加准确。 |
2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 第1项——第22项,关于从轻裁量适用条件中的“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修改为“属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情形,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3万” | 采纳 | |
3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 第1项--第5项关于从重裁量适用条件中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从重情节”修改为“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部分采纳 | 根据具体情形针对这5项另行制定从重处罚情形。 |
4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删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四中的“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 不采纳 | 与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
我局于5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征求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采纳1条,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不采纳理由 |
1 | 饿了么 | 1、建议增加“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2、建议将第十八条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修改为“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 不采纳 | 1、实践中,有的县级局对上级局制定的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有的联合当地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制定出台相应基准。如果增加上述表述,则限缩了县级局制定基准的权限。 2、与行政处罚事项总量和广泛的执法实践相对照,已制定的裁量基准是少量的。只有在查办的案件符合某条具体裁量基准并适用该基准时,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此处使用“适用”更加准确。 |
2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 第1项——第22项,关于从轻裁量适用条件中的“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1.3万;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修改为“属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情形,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不足3万” | 采纳 | |
3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 第1项--第5项关于从重裁量适用条件中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从重情节”修改为“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部分采纳 | 根据具体情形针对这5项另行制定从重处罚情形。 |
4 | 杭州肯德基、上海必胜客 | 删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四中的“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 不采纳 | 与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