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8- 14 10: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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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起草的《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于2023年6月21日至7月22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序号

征求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关于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C.在满足B的前提下,企业有标准创新发展的规划计划并得到有效落实,有企业标准体系并制定实施了高水平的企业标准,有标准创新基础保障和实现能力”,建议改为“C.在满足 B 的前提下,企业标准化规划或计划得到有效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实施良好。”

采纳。理由是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

2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一、认定条件“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指标体系要求,且工业企业得分达到80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70 分以上”,建议改为“且工业企业得分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80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70 分以上。”

采纳。理由是避免产生歧义,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

3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二)标准技术领先性2.“A每主导制定 1 项相关国际标准得6—8分”,建议改为“A.每主导(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 1 项相关国际标准得6—8分。”

采纳。理由是明确主导制定的含义。

4

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六、标准融合创新性“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大力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工作”,建议改为“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构建了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采纳。理由是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

 


【结果反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8- 14 10: 55 字体:[ ] 浏览次数:( )

我局起草的《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于2023年6月21日至7月22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序号

征求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关于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C.在满足B的前提下,企业有标准创新发展的规划计划并得到有效落实,有企业标准体系并制定实施了高水平的企业标准,有标准创新基础保障和实现能力”,建议改为“C.在满足 B 的前提下,企业标准化规划或计划得到有效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实施良好。”

采纳。理由是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

2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一、认定条件“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指标体系要求,且工业企业得分达到80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70 分以上”,建议改为“且工业企业得分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80分以上,农业或服务业企业达到中级认定指标的70 分以上。”

采纳。理由是避免产生歧义,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

3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二)标准技术领先性2.“A每主导制定 1 项相关国际标准得6—8分”,建议改为“A.每主导(前三位起草单位)制定 1 项相关国际标准得6—8分。”

采纳。理由是明确主导制定的含义。

4

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六、标准融合创新性“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大力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工作”,建议改为“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构建了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采纳。理由是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