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6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9- 08 15: 09
字体:[
]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41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413批次、不合格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连云港安趣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比比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子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宁波市鄞州邱隘凝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中环太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贝奇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贝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根果仁(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市富阳区城东市场吴爱月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余姚市朗霞鲍献春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杭州临安金秋白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悠悠山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烘炒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906

3.食品抽检合格—2023090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906.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30906.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36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 09- 08 15: 09 字体:[ ] 浏览次数:( )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41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413批次、不合格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连云港安趣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比比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子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宁波市鄞州邱隘凝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中环太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贝奇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贝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碧根果仁(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杭州市富阳区城东市场吴爱月摊位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余姚市朗霞鲍献春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杭州临安金秋白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悠悠山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烘炒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906

3.食品抽检合格—20230906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906.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3090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