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6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 02- 18 09: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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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省居民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春节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10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33批次、不合格5批次(见附件),总体合格率99.52%。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余姚市魏飞豆制品店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慈溪市张秀芳禽肉摊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玉环佳市集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舟山市金塘晓洁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金属污染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美燕蔬菜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已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207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20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207.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40207.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4年第6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 02- 18 09: 42 字体:[ ] 浏览次数:( )

为保障我省居民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春节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9类食品10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33批次、不合格5批次(见附件),总体合格率99.52%。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余姚市魏飞豆制品店销售的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慈溪市张秀芳禽肉摊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玉环佳市集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舟山市金塘晓洁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金属污染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美燕蔬菜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已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207

3.食品抽检合格—20240207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40207.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24020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