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香港地区投资者来浙江投资创业的便利度,现将《浙江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香港地区投资者来浙江投资创业的便利度,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基础上,现就全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交流合作,发挥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作用,加快建立香港地区自然人线上身份核验、电子签名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代办机制,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优化提升港资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度。
二、登记规范
(一)全程电子化适用范围
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适用于香港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内地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非自然人投资者。登记注册业务类型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
(二)全程电子化登记步骤流程(以公司设立登记为例)
1.业务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信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同步完成信息报告相关信息填写。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免于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先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取得《名称预留告知书》。登记业务申请时,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提交材料。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根据经办人填报及上传文件,自动生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请人确认无误后提交。
3.电子签名。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相关人员,分别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认证账号对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进行电子签名。
4.审核发照。登记机关网上审批,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根据申请时选择的方式,核发纸质营业执照,并提供免费快递送达服务。登记机关同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保存和使用。
(三)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人员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88号)要求确定。
2.电子签名方式路径。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自然人投资者凭居民身份证,注册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进行身份验证及电子签名;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由公证文书明确的有权签字人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注册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进行身份验证及电子签名;内地非自然人投资者为企业的,按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由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四)中国委托公证人代办机制
1.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申请成为委托公证人,需为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且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2.代办机制设计。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权签字人,不能注册完成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认证账号的,可以书面委托经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代为进行电子签名。
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的,当次登记注册业务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作为经办人,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明确的材料外,还需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需由委托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委托书》(含被委托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被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对《电子签名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当次登记注册业务中,涉及多名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权签字人需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代为进行电子签名,应当共同委托同一名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委托书》可以合并或者分别签署。
内地自然人、非自然人投资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不能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高级实名认证账号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五)全程电子化登记材料规范
1.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适用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的,原则上可不再提交纸质版公证文书,简化申请材料提交。
2.内地自然人、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能够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调用获取的,免于提交。
3.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电子签名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受托电子签名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等相关人员,需注册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
4.进一步打通港资企业涉及企业开办其他办理环节,按照内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要求,实现港资企业设立登记与公章刻制、税票申领、社保医保公积金参保登记等事项“一件事”集成,提升港资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度。
三、工作保障
(一)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外资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方案要求,加强与商务、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等部门对接协同,系统推动港资企业开办“一件事”,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要认真实施,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完善导办帮办代办“一站式”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登记服务水平。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贯、路径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提高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对企业咨询及时回应解决,营造社会关注、企业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拓展深化。逐步探索加强其他可信身份信息归集共享,依托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逐步集成公安部门港澳居民居住证、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卡开户信息等境外人员信息数据资源,扩大实名认证电子签名可实现范围。逐步探索将中国内地公证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等纳入公证人(律师)代办制度。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香港地区投资者来浙江投资创业的便利度,现将《浙江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香港地区投资者来浙江投资创业的便利度,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基础上,现就全省开展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聚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交流合作,发挥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作用,加快建立香港地区自然人线上身份核验、电子签名以及中国委托公证人代办机制,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优化提升港资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度。
二、登记规范
(一)全程电子化适用范围
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适用于香港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内地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范围内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非自然人投资者。登记注册业务类型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
(二)全程电子化登记步骤流程(以公司设立登记为例)
1.业务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信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同步完成信息报告相关信息填写。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免于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先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取得《名称预留告知书》。登记业务申请时,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提交材料。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根据经办人填报及上传文件,自动生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申请人确认无误后提交。
3.电子签名。公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相关人员,分别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认证账号对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进行电子签名。
4.审核发照。登记机关网上审批,核准企业设立登记。根据申请时选择的方式,核发纸质营业执照,并提供免费快递送达服务。登记机关同步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保存和使用。
(三)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签名要求
1.电子签名人员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主体登记实名认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88号)要求确定。
2.电子签名方式路径。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自然人投资者凭居民身份证,注册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进行身份验证及电子签名;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由公证文书明确的有权签字人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注册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进行身份验证及电子签名;内地非自然人投资者为企业的,按规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由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四)中国委托公证人代办机制
1.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申请成为委托公证人,需为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且担任香港律师十年以上,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2.代办机制设计。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权签字人,不能注册完成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实名认证账号的,可以书面委托经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代为进行电子签名。
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的,当次登记注册业务应当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作为经办人,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明确的材料外,还需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需由委托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委托书》(含被委托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被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对《电子签名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当次登记注册业务中,涉及多名香港地区自然人投资者、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的有权签字人需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代为进行电子签名,应当共同委托同一名中国委托公证人,《电子签名委托书》可以合并或者分别签署。
内地自然人、非自然人投资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不能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高级实名认证账号或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电子签名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登记。
(五)全程电子化登记材料规范
1.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适用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的,原则上可不再提交纸质版公证文书,简化申请材料提交。
2.内地自然人、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能够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调用获取的,免于提交。
3.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电子签名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受托电子签名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等相关人员,需注册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并完成高级实名认证。
4.进一步打通港资企业涉及企业开办其他办理环节,按照内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要求,实现港资企业设立登记与公章刻制、税票申领、社保医保公积金参保登记等事项“一件事”集成,提升港资企业市场准入便利度。
三、工作保障
(一)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外资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方案要求,加强与商务、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等部门对接协同,系统推动港资企业开办“一件事”,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要认真实施,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完善导办帮办代办“一站式”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登记服务水平。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贯、路径引导,通过多种渠道提高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对企业咨询及时回应解决,营造社会关注、企业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拓展深化。逐步探索加强其他可信身份信息归集共享,依托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逐步集成公安部门港澳居民居住证、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卡开户信息等境外人员信息数据资源,扩大实名认证电子签名可实现范围。逐步探索将中国内地公证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等纳入公证人(律师)代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