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舟普卫〔2022〕42号),规定必须具有能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2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普陀仁济医院等5家民营医疗机构为2022年度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具有卫生专网专线的5家民营医疗机构,入选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申报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舟普卫〔2023〕16号),规定必须具有能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3年4月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舟普卫〔2023〕25号),具有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6家民营医疗机构入选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情况下,制发文件规定具有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为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排斥、限制了不具有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当地健康体检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舟普卫〔2022〕42号),规定必须具有能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2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普陀仁济医院等5家民营医疗机构为2022年度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具有卫生专网专线的5家民营医疗机构,入选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印发《关于申报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的通知》(舟普卫〔2023〕16号),规定必须具有能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2023年4月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舟普卫〔2023〕25号),具有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6家民营医疗机构入选普陀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情况下,制发文件规定具有支持体检数据传输或录入的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民营医疗机构,才能申报为普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免费健康体检机构,排斥、限制了不具有卫生专网专线及系统设施设备的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参与当地健康体检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