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公告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5〕第 1 号),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5〕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2025〕第 1 号
当事人: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5853203X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A座802室
根据陈春文的申请,本局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将其备案登记为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取得了(2025)浙01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本局认为,2010年9月10日和2011年11月8日,你公司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事项未经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你公司凭不成立的《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陈春文董事备案登记的行为。7月28日,本局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公告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公告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依法作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5〕第 1 号),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5〕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2025〕第 1 号
当事人: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5853203X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A座802室
根据陈春文的申请,本局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将其备案登记为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取得了(2025)浙01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本局认为,2010年9月10日和2011年11月8日,你公司并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相关事项未经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你公司凭不成立的《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陈春文董事备案登记的行为。7月28日,本局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公告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备案的陈春文的董事身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