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事项委托公告
浙知产公〔202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将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事项委托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实施,委托期限从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1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事项委托公告
浙知产公〔202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继续将专利代理行政监管执法事项委托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实施,委托期限从2026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9日。
特此公告。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