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81718765@qq.com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邮政编码310005),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精神,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冒名登记的撤销:
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出资人等情形的。
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二条【管辖机关】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办理。
第三条【指导监督】 上级登记机关应指导、监督下级机关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四条【撤销流程】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按照受理、调查与公示、审核、决定、送达、撤销、归档的流程开展工作。
受理和调查
第五条【身份核验】 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登记、备案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不予受理】 对下列冒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被冒用人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以及未能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的;
(二)被冒用人申请的商事登记事项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
(三)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被法院冻结,或被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限制商事登记、备案的;
(四)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公开公示】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冒名登记时间、所涉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冒名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45日,冒名备案事项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对于中止调查的,视情延长公示期。
第九条【调查核实】 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商事主体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对涉案商事主体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一并开展调查。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向商事主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出具验资报告机构、开户银行等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材料。
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法定代表人任职登记情况,查询涉案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法院诉讼、失信被执行等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合伙人”的,询问委托代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核实涉案商事主体注册登记、股东出资、委托代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涉案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的出租方,核实涉案商事主体股东房屋租赁相关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第十条【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录入公示系统,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经法制审核和登记机关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 经调查,商事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冒名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登记机关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决 定
第十三条【作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二)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部分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部分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
(二)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
(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全部撤销登记的。
第十五条【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
(一)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四)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六)商事主体已按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撤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有第(一)、(二)条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限。
第十六条【特别规定】 商事主体在调查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撤销送达】 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应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商事主体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涉及冒名登记的商事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在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数据修复】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登记注册系统内相关数据,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撤销决定认为,商事主体应当缴回或换发营业执照,逾期未缴回或换发的,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九条【公示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仅公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恢复商事主体冒名登记前的信息(部分撤销的除外),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原商事主体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部分撤销商事主体登记的,仅在公示系统被冒用人姓名处标注“已撤销”,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通知撤销冒名登记的,在撤销事项中标注“依判决(裁定、通知)撤销”。
第二十条【撤销恢复】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商事主体原登记、备案状态。
第二十一条【信用监管】 对冒名取得商事主体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商事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后续处理】 商事主体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材料归档】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工作职责分工】 各级登记机关内部职能机构,要健全分工科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实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原则上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依据《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者司法文书在登记注册系统内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构职责】 省局直属分局、各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冒名登记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经法制审核和登记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送达。
第二十七条【信用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冒名登记反映,及时录入公示系统,对撤销变更、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信息化机构负责撤销冒名登记的技术支撑。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规究责】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冒用人的反映未及时依照本《操作规程》处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尽职免责】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过程中已尽力履职,由于技术原因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企业查无下落、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配合或隐瞒注册登记真实情况等影响,造成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败诉及相关工作人员被作风效能投诉的,视情形予以尽职免责。
第三十一条【线索移送】 登记机关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严格审查】 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暂停办理】 登记机关在受理冒名登记后,该冒名登记所涉及的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前,不得办理与正在调查的冒名登记相关的登记(备案)事项。
第三十四条【信用惩戒】 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反映冒名登记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五条【具体实施】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2.《承诺书》
3.《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5.《冒名登记(备案)公示审批表》
6.《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7.《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8.《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9.《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10.《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11.《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附件1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 申请撤销****年**月**日××××(商事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登记(备案)。 | ||||
申请理由及具体情况 | 申请人简要阐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情况。 签名: 年月日 | ||||
备注:1、该申请表由被冒用人本人亲笔签写;2、提交被冒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亲自到场的,需核实原件);3、被冒用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附件2
承 诺 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于 ****年**月**日向你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现本人承诺,向你局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合法、真实,若因反映和提供的材料不合法、不真实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备注:承诺人签名处需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 )冒受字 [ ] 第 号
_______:
****年**月**,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的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 )冒不受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冒名登记(备案)公示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 通讯地址 | |||
冒名登记事由 | 申请人某某反映****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为冒名登记。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商事主体的××(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拟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以上建议,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 |||
撤销事项 | ****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商事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本局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天内未收到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撤销上述登记。妥否,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 |||
不予撤销事项 | ****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本局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调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在相应位置打勾):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利害关系人或相关主体在公示期或公告期内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基本属实的; □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许可审批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 □撤销公司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登记机关依职权无法调查或收集到相关证据,被冒用人也没有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被冒名登记事实不清或无法查明的; □其他依法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 建议不予撤销上述登记。妥否,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
( )冒告字 [ ]第 号
××××(主体名称):
经查,×××× (主体名称)在****年**月**日的登记过程中,其 *** (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拟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9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 )冒撤登字 [ ]第 号
当事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本局查明,××××(主体名称)在****年**月**日的登记过程中,其 *** (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报警回执、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
附件10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 )冒不撤登字 [ ]第 号
当事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当事人***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简述不予撤销的情形、事实和理由)。以上事实,有*********等材料予以证实。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不予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11
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 )冒中调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
****年**月**日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符合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的下列情形:
我局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81718765@qq.com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邮政编码310005),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精神,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以下商事主体冒名登记的撤销:
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出资人等情形的。
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二条【管辖机关】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办理。
第三条【指导监督】 上级登记机关应指导、监督下级机关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四条【撤销流程】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按照受理、调查与公示、审核、决定、送达、撤销、归档的流程开展工作。
受理和调查
第五条【身份核验】 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登记、备案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第六条【提交材料】 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不予受理】 对下列冒名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被冒用人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以及未能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的;
(二)被冒用人申请的商事登记事项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
(三)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被法院冻结,或被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限制商事登记、备案的;
(四)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公开公示】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冒名登记时间、所涉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冒名登记事项公示期限为45日,冒名备案事项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对于中止调查的,视情延长公示期。
第九条【调查核实】 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商事主体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对涉案商事主体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一并开展调查。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向商事主体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出具验资报告机构、开户银行等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材料。
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法定代表人任职登记情况,查询涉案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法院诉讼、失信被执行等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合伙人”的,询问委托代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核实涉案商事主体注册登记、股东出资、委托代理与实际经营情况。必要时可以询问涉案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的出租方,核实涉案商事主体股东房屋租赁相关情况。
被冒名登记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的,询问商事主体股东,核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情况。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第十条【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决定】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录入公示系统,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经法制审核和登记机关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 经调查,商事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冒名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登记机关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决 定
第十三条【作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二)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部分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部分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
(二)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
(三)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全部撤销登记的。
第十五条【不予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
(一)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四)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六)商事主体已按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撤销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有第(一)、(二)条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限。
第十六条【特别规定】 商事主体在调查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
第十七条【撤销送达】 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应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商事主体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涉及冒名登记的商事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在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数据修复】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登记注册系统内相关数据,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撤销决定认为,商事主体应当缴回或换发营业执照,逾期未缴回或换发的,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九条【公示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仅公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的,恢复商事主体冒名登记前的信息(部分撤销的除外),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商事主体注销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原商事主体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部分撤销商事主体登记的,仅在公示系统被冒用人姓名处标注“已撤销”,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通知撤销冒名登记的,在撤销事项中标注“依判决(裁定、通知)撤销”。
第二十条【撤销恢复】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商事主体原登记、备案状态。
第二十一条【信用监管】 对冒名取得商事主体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商事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后续处理】 商事主体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材料归档】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要单独立卷,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工作职责分工】 各级登记机关内部职能机构,要健全分工科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实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原则上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登记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依据《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或者司法文书在登记注册系统内录入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构职责】 省局直属分局、各市、县【市、区】登记机关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冒名登记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经法制审核和登记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送达。
第二十七条【信用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冒名登记反映,及时录入公示系统,对撤销变更、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公示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机构职责】 登记机关信息化机构负责撤销冒名登记的技术支撑。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规究责】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冒用人的反映未及时依照本《操作规程》处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尽职免责】 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过程中已尽力履职,由于技术原因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企业查无下落、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配合或隐瞒注册登记真实情况等影响,造成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行政诉讼败诉及相关工作人员被作风效能投诉的,视情形予以尽职免责。
第三十一条【线索移送】 登记机关在撤销冒名登记过程中发现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严格审查】 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暂停办理】 登记机关在受理冒名登记后,该冒名登记所涉及的商事主体在登记机关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前,不得办理与正在调查的冒名登记相关的登记(备案)事项。
第三十四条【信用惩戒】 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反映冒名登记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五条【具体实施】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2.《承诺书》
3.《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5.《冒名登记(备案)公示审批表》
6.《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7.《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8.《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9.《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10.《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11.《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附件1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 申请撤销****年**月**日××××(商事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登记(备案)。 | ||||
申请理由及具体情况 | 申请人简要阐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情况。 签名: 年月日 | ||||
备注:1、该申请表由被冒用人本人亲笔签写;2、提交被冒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亲自到场的,需核实原件);3、被冒用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附件2
承 诺 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于 ****年**月**日向你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现本人承诺,向你局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合法、真实,若因反映和提供的材料不合法、不真实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一律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备注:承诺人签名处需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撤销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 )冒受字 [ ] 第 号
_______:
****年**月**,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的规定,我局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受理撤销登记(备案)通知书
( )冒不受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冒名登记(备案)公示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人 通讯地址 | |||
冒名登记事由 | 申请人某某反映****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为冒名登记。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商事主体的××(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拟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以上建议,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 |||
撤销事项 | ****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商事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本局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天内未收到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撤销上述登记。妥否,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审批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通讯地址 | |||
不予撤销事项 | ****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 ||
承办人 意见 | 申请人某某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本局已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调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在相应位置打勾):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曾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利害关系人或相关主体在公示期或公告期内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经登记机关调查基本属实的; □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许可审批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 □撤销公司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登记机关依职权无法调查或收集到相关证据,被冒用人也没有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被冒名登记事实不清或无法查明的; □其他依法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 建议不予撤销上述登记。妥否,请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撤销登记(备案)告知书
( )冒告字 [ ]第 号
××××(主体名称):
经查,×××× (主体名称)在****年**月**日的登记过程中,其 *** (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拟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9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 )冒撤登字 [ ]第 号
当事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经本局查明,××××(主体名称)在****年**月**日的登记过程中,其 *** (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报警回执、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主体类型是公司的,可以增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
附件10
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 )冒不撤登字 [ ]第 号
当事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当事人***申请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申请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如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系冒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简述不予撤销的情形、事实和理由)。以上事实,有*********等材料予以证实。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撤销****年**月**日××××(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如果仅涉及变更环节,表述为:不予撤销××××(主体名称)****年**月**日关于××(内容)的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11
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决定书
( )冒中调字 [ ]第 号
____________:
****年**月**日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符合撤销登记(备案)中止调查的下列情形:
我局决定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