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5日《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订意见30份,合计具体修订意见条款42条,具体如下:共收到17个省级厅局的修订意见反馈函,其中省司法厅提出具体修订意见2条,另16个厅局反馈无意见;共收到5个省市场监管局内部处室修订意见反馈函5份,均反馈无意见;共收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修订意见反馈函7份,其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7条、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3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条、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条、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6条、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5条、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条;另外收到阿里巴巴集团具体修订意见5条。
经研究,有24条修订建议因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律依据、与上位法不相符或不适应执法实践需求等原因,未予以采纳,其余18条修订意见予以采纳,具体采纳意见如下:
一、省司法厅
1、建议精简条例内容,尤其是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不重复上位法”原则,而条例存在大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相同的内容,比如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等。
2、建议条例立足我省互联网企业多、数字经济体量大的特色,结合国家关于平台企业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增加规范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
二、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1、建议保留《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现有效的版本)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的立法方式。
3、建议研究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在先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名称,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4、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不全部投放”修改为“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不全部投放”。
5、建议修改第十八条的“证明人”和“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6、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将“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修改为“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三、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1、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中“虚构或诱导好评”改为“虚构或诱导评价”。
2、建议修改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此处的责任主体“经营者”。
3、建议修改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责任主体“经营者”。
4、建议修改第十八条“证明人”。
四、台州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第八条增加一项“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五、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修改第二十二条中的“收缴”用语。
六、阿里巴巴集团
1、完善“仿冒混淆”条款,以更好地保护相关商业标识。
2、完善虚假宣传条款表述。
3、完善“有奖销售”条款表述,避免不当扩大“有奖销售”的外延。
4、建议根据实践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完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自8月5日《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订意见30份,合计具体修订意见条款42条,具体如下:共收到17个省级厅局的修订意见反馈函,其中省司法厅提出具体修订意见2条,另16个厅局反馈无意见;共收到5个省市场监管局内部处室修订意见反馈函5份,均反馈无意见;共收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修订意见反馈函7份,其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7条、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3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条、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1条、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6条、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5条、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2条;另外收到阿里巴巴集团具体修订意见5条。
经研究,有24条修订建议因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律依据、与上位法不相符或不适应执法实践需求等原因,未予以采纳,其余18条修订意见予以采纳,具体采纳意见如下:
一、省司法厅
1、建议精简条例内容,尤其是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不重复上位法”原则,而条例存在大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相同的内容,比如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等。
2、建议条例立足我省互联网企业多、数字经济体量大的特色,结合国家关于平台企业规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增加规范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
二、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1、建议保留《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现有效的版本)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的立法方式。
3、建议研究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在先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标识、名称,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4、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不全部投放”修改为“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不全部投放”。
5、建议修改第十八条的“证明人”和“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6、建议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将“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修改为“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三、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1、建议将第十条第二款中“虚构或诱导好评”改为“虚构或诱导评价”。
2、建议修改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此处的责任主体“经营者”。
3、建议修改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责任主体“经营者”。
4、建议修改第十八条“证明人”。
四、台州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第八条增加一项“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五、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建议修改第二十二条中的“收缴”用语。
六、阿里巴巴集团
1、完善“仿冒混淆”条款,以更好地保护相关商业标识。
2、完善虚假宣传条款表述。
3、完善“有奖销售”条款表述,避免不当扩大“有奖销售”的外延。
4、建议根据实践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完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