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准入即准营”,现将《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推动烟草专卖零售行业开办便利化,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行业证照集成办理,现就全省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事项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将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整合为“我要卖香烟”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模式办理证照。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材料精简、压缩时间、告知承诺、系统整合等举措,大力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全程网上办,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三、主要举措
(一)打造“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充分运用我省数字化改革成果,依托“浙江企业在线”,建设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贯通浙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浙江省政务服务2.0(以下简称政务2.0),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在线”开设“一件事”办理统一入口,提供证照集成办理服务。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强化数据互联互通和节点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平台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政务2.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一件事”平台,申请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等业务,切实提升办事便捷度、集成度、满意度。同时,积极探索“掌上办”服务,对接“浙里办”,实现“掌上申请”。
(二)推进登记许可“减材料、减环节”。归并整合设立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要件,实行“一次采集、一套材料、多方复用”机制。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已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全部共享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系统,不再重复采集。对群体类型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特定信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采集、同步推送。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身份认证环节,或者采用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直接点击跳转至烟草政务2.0申请页面。整合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全流程设立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材料“一次签署、同步赋权”。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一件事”综合服务体系。提供自行定制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在准入准营“一件事”固定行业外,对申请人实际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点餐式”服务,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的许可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办件跟踪服务,建立证照办理结果触发机制,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办理结果同步发送至申请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办件动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水平低、风险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性。对于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浙江予以公示。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行业的信用监管,形成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强化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处(科)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注册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无缝衔接,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环节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同时,要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与政务2.0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系统改造等工作,建立系统功能升级互通机制,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数字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引导办理。各地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的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创业者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相关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熟知业务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承接。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线上提供智能客服,线下设置导办、帮办、服务专区,提供办事指导,主动引导从业者“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要加强对改革督查,及时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推动有力、举措创新、成效显著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改革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底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地。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2.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
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条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范围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党政机关内部;
3.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2.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非必要,委托办理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按照各地对外承诺期限为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附件2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申请事项基本信息 | |||||
申请类型 | □新办 □延续 □变更 | 许可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文书送达 方式 |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 ||||
□电子送达。□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 □邮件送达:(填写电子邮箱) | |||||
□直接送达 □其他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 |||||
经营地址* | |||||
仓储地址 |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证件登记住址 | 现住址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_________ | 工商备案的其他家庭经营成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有效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品牌连锁便利店 | □是: □否 | ||||
群体类型 | □普通 □残疾人 □低保户 □下岗失业人员 □军烈属 □特困户 □其他: | ||||
申请许可范围* | □卷烟本店零售 □雪茄烟本店零售 □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准入即准营”,现将《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推动烟草专卖零售行业开办便利化,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行业证照集成办理,现就全省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事项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将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整合为“我要卖香烟”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模式办理证照。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材料精简、压缩时间、告知承诺、系统整合等举措,大力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全程网上办,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三、主要举措
(一)打造“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充分运用我省数字化改革成果,依托“浙江企业在线”,建设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贯通浙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浙江省政务服务2.0(以下简称政务2.0),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在线”开设“一件事”办理统一入口,提供证照集成办理服务。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强化数据互联互通和节点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平台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政务2.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一件事”平台,申请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等业务,切实提升办事便捷度、集成度、满意度。同时,积极探索“掌上办”服务,对接“浙里办”,实现“掌上申请”。
(二)推进登记许可“减材料、减环节”。归并整合设立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要件,实行“一次采集、一套材料、多方复用”机制。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已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全部共享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系统,不再重复采集。对群体类型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特定信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采集、同步推送。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身份认证环节,或者采用在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直接点击跳转至烟草政务2.0申请页面。整合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全流程设立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材料“一次签署、同步赋权”。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一件事”综合服务体系。提供自行定制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在准入准营“一件事”固定行业外,对申请人实际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点餐式”服务,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的许可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办件跟踪服务,建立证照办理结果触发机制,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办理结果同步发送至申请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办件动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水平低、风险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性。对于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浙江予以公示。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行业的信用监管,形成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强化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处(科)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注册登记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无缝衔接,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环节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同时,要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与政务2.0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系统改造等工作,建立系统功能升级互通机制,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数字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引导办理。各地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的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创业者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烟草专卖零售相关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熟知业务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承接。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线上提供智能客服,线下设置导办、帮办、服务专区,提供办事指导,主动引导从业者“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要加强对改革督查,及时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推动有力、举措创新、成效显著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改革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底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地。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2.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附件1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
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局
五、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条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范围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党政机关内部;
3.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2.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非必要,委托办理需提供)。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按照各地对外承诺期限为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公布
附件2
烟草专卖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申请事项基本信息 | |||||
申请类型 | □新办 □延续 □变更 | 许可证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文书送达 方式 |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 ||||
□电子送达。□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 □邮件送达:(填写电子邮箱) | |||||
□直接送达 □其他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 | |||||
经营地址* | |||||
仓储地址 |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证件登记住址 | 现住址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_________ | 工商备案的其他家庭经营成员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有效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品牌连锁便利店 | □是: □否 | ||||
群体类型 | □普通 □残疾人 □低保户 □下岗失业人员 □军烈属 □特困户 □其他: | ||||
申请许可范围* | □卷烟本店零售 □雪茄烟本店零售 □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