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不懂爱购婴儿用品店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2-21 10:58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处罚〔2022〕98号;
      案件名称:***不懂爱购婴儿用品店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不懂爱购婴儿用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3月份,当事人以75元/盒的价格从某公司购进Yamii牌“YLM蓝莓西柚综合酵素饮料”,并在店内对外销售。上述“YLM蓝莓西柚综合酵素饮料”包装上标示生产许可证号SC1064****0700748,产品类型复合果蔬饮料,属于食品。
当事人为销售上述食品,自行编辑、制作有虚假内容的图片,并通过会议讲座、发布微信朋友圈,直接发送给客户等不同方式,宣传上述食品具有减肥、瘦身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截至2021年8月30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40元/盒的价格,已销售80盒,经营额112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已终止违法行为的实施,又根据《中***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