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2〕1号
当事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唐**,系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02164;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传媒评论》杂志、《浙江共产党员》杂志、《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杂志。
经查明: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其《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以“本报记者”刊发了题为“自我保健意识增强,提高免疫力产品成优选 上等灵芝孢子粉走俏中秋高品质礼品市场”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灵芝孢子粉的保健功能功效、服用方法等方面,并含有“近日,在杭州大厦寿仙谷专柜,一位中年男士正在购买灵芝孢子粉”“寿仙谷产品高科技铸就高品质”“寿仙谷自主研发的低温超音速气流破壁技术,避免了传统振动破壁工艺容易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和易氧化的问题,提升了产品的安全性药效。寿仙谷独创的灵芝孢子粉去壁技术,更是革命性地将没有药用价值的孢子壁壳与药用成分成功分离,去除壁壳、留精华,大幅度提高了灵芝孢子粉产品有效成分的纯度,提高了人体的吸收利用成效”等内容。在该文下方版面发布了编号为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
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其《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以“本报记者”刊发了题为“双11‘大战’再次打响 熬夜血拼的同时 别忘了你的免疫力也需要‘进补’ 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增强免疫,预防疾病,助力高品质健康生活”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灵芝孢子粉的功能功效、灵芝孢子粉的破壁与去壁技术,并含有“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灵芝孢子粉产品是第二代产品,也就是只破壁而未去壁。第三代去壁技术属于国家领先的核心技术,拥有这项技术的,目前只有寿仙谷药业”等内容。在该文下方版面发布了编号为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
上述两期“养生”栏目版面涉及寿仙谷药企及去壁灵芝孢子粉宣传介绍及“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均由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代理,双方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共计宣传广告费用8000元,由**有限公司在当事人所属《钱江晚报》发布,当事人未收取广告费用。
经调查,“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编号为国食健字G20160280。《钱江晚报》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在第14版《养生》专栏发布的“寿仙谷牌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6日作出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浙广审准许字﹝2021﹞第012321号)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省局消保分局《投诉举报处置审批单》及群众赵女士《关于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宣传的投诉举报》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广告发布资质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接受调查情况和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4.**有限公司与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复印件,证明广告费用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刊发内容复印件,证明与举报人举报内容一致;
6.2021年12月24日、2022年2月1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费用、结算方式、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事实及**有限公司代理当事人广告发布业务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研究院进行的《科技查新报告》,证明寿仙谷破壁灵芝孢子粉“活性成分提升8倍以上”表述真实性;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件号:2016B084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文书《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
9.《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浙广审准许字﹝2021﹞第012321号)1份,证明《钱江晚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第14版《养生》专栏内发布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审查批准情况;
10.其它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其所属《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栏目,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刊发题为“自我保健意识增强,提高免疫力产品成优选 上等灵芝孢子粉走俏中秋高品质礼品市场”和“双11‘大战’再次打响 熬夜血拼的同时 别忘了你的免疫力也需要‘进补’ 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增强免疫,预防疾病,助力高品质健康生活”两篇文章,文中直接或间接介绍推广了属于保健食品的“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刊播的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栏目(节目),介绍具体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本案中,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负责广告招商等事宜,属于接受委托代理服务行为,是广告经营者;**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与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属于接受委托代理服务行为,是广告经营者;当事人根据**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合同)在所属的《钱江晚报》上发布广告,属于广告发布者。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综合以上情况,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50000元(伍万元)。
本局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2〕1号
当事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唐**,系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02164;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传媒评论》杂志、《浙江共产党员》杂志、《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杂志。
经查明: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在其《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以“本报记者”刊发了题为“自我保健意识增强,提高免疫力产品成优选 上等灵芝孢子粉走俏中秋高品质礼品市场”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灵芝孢子粉的保健功能功效、服用方法等方面,并含有“近日,在杭州大厦寿仙谷专柜,一位中年男士正在购买灵芝孢子粉”“寿仙谷产品高科技铸就高品质”“寿仙谷自主研发的低温超音速气流破壁技术,避免了传统振动破壁工艺容易造成的重金属污染和易氧化的问题,提升了产品的安全性药效。寿仙谷独创的灵芝孢子粉去壁技术,更是革命性地将没有药用价值的孢子壁壳与药用成分成功分离,去除壁壳、留精华,大幅度提高了灵芝孢子粉产品有效成分的纯度,提高了人体的吸收利用成效”等内容。在该文下方版面发布了编号为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
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其《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以“本报记者”刊发了题为“双11‘大战’再次打响 熬夜血拼的同时 别忘了你的免疫力也需要‘进补’ 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增强免疫,预防疾病,助力高品质健康生活”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灵芝孢子粉的功能功效、灵芝孢子粉的破壁与去壁技术,并含有“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灵芝孢子粉产品是第二代产品,也就是只破壁而未去壁。第三代去壁技术属于国家领先的核心技术,拥有这项技术的,目前只有寿仙谷药业”等内容。在该文下方版面发布了编号为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
上述两期“养生”栏目版面涉及寿仙谷药企及去壁灵芝孢子粉宣传介绍及“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均由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有限公司代理,双方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共计宣传广告费用8000元,由**有限公司在当事人所属《钱江晚报》发布,当事人未收取广告费用。
经调查,“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编号为国食健字G20160280。《钱江晚报》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在第14版《养生》专栏发布的“寿仙谷牌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6日作出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浙广审准许字﹝2021﹞第012321号)批准的广告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省局消保分局《投诉举报处置审批单》及群众赵女士《关于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宣传的投诉举报》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广告发布资质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接受调查情况和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4.**有限公司与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复印件,证明广告费用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专栏刊发内容复印件,证明与举报人举报内容一致;
6.2021年12月24日、2022年2月1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费用、结算方式、广告内容涉嫌违法事实及**有限公司代理当事人广告发布业务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研究院进行的《科技查新报告》,证明寿仙谷破壁灵芝孢子粉“活性成分提升8倍以上”表述真实性;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件号:2016B084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文书《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
9.《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浙广审准许字﹝2021﹞第012321号)1份,证明《钱江晚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第14版《养生》专栏内发布的“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广告﹝浙食健广审(文)第220808-01706号﹞的审查批准情况;
10.其它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其所属《钱江晚报》第14版《养生》栏目,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刊发题为“自我保健意识增强,提高免疫力产品成优选 上等灵芝孢子粉走俏中秋高品质礼品市场”和“双11‘大战’再次打响 熬夜血拼的同时 别忘了你的免疫力也需要‘进补’ 寿仙谷去壁灵芝孢子粉,增强免疫,预防疾病,助力高品质健康生活”两篇文章,文中直接或间接介绍推广了属于保健食品的“寿仙谷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刊播的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栏目(节目),介绍具体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本案中,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负责广告招商等事宜,属于接受委托代理服务行为,是广告经营者;**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与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排期表(合同),属于接受委托代理服务行为,是广告经营者;当事人根据**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合同)在所属的《钱江晚报》上发布广告,属于广告发布者。
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综合以上情况,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改正;
2.罚款50000元(伍万元)。
本局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