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联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17 17:13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2〕314号;
      案件名称:宁波新联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新联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马芝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参与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象山县丹桂花园二期等房产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招标,当事人中标后于同年6月与后者签订了《象山县丹桂花园二期等房产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合同》,销售象山县丹桂花园二期等房产。随即当事人进入销售案场,开盘前期主要负责广告策划,辅助后者制定丹桂花园二期房产一房一价等,双方约定后者对房产的销售价格有最终决定权,双方在房产公开销售前10天签字确认,销售过程中如有调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自双方书面确认次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当事人为促进房产销售,在7月份策划并制定了销售促销活动,《关于丹桂花园二期优惠体系设置情况说明》,其中载明:4.5万总优惠,在公司价目表上加一定优惠,再全部普惠形式返还客户;另在10月份的《丹桂花园二期项目认筹方案》中载明:认筹金额为“3万元+2万”的形式,其中3万元意向金至开发商指定账户,2万存抵费至电商服务平台;优惠方式为凡参加存抵客户,方可享受开盘购房总价4万元优惠。宁波唐元公司作为“电商服务平台”的服务方,制定《团购合作协议》,对参与团购活动的购房者签订协议,团购服务费的收取。

当事人的活动有针对房产价格的加价及优惠,其根据合同约定应将活动内容上报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0日象山丹桂花园二期开盘,双方未协商一致。当事人明知违反合同约定,仍然擅自在原双方确定的“一房一价”表价的基础上上浮4.5万元,并实施了“团购抵存优惠活动”对外宣传。其销售人员向购房者介绍房产信息以及优惠活动,要求购房者支付5万元,其中3万元为购房定金由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并开具发票,2万元为参加“团购抵存优惠活动”的费用由唐元公司和购房者签订协议后收取并开具收据。“团购抵存优惠活动”内容包括:抵扣4万元购房款,并可以获得装修大礼包用于购买装修材料,以及车位优惠券用于后续小区停车位的购买,另外有准时签约奖励0.5万元,共计4.5万元购房优惠。

当事人的交易记录显示,购房者不论是否参加活动或参加活动后退出,象山丹桂花园二期房产的成交价格均与象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确定并报象山国资委备案的房产价格(即销售表价)一致,上述活动中的4.5万元购房优惠,是当事人擅自在双方确定的房产成交价格上先增加,再返还的一部分,是其为促进房屋销售的一种宣传手段。

当事人销售房产赚取佣金,其开展优惠活动是为了尽快完成销售,通过减少楼盘销售时间,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因无法确认当事人宣传“团购抵存优惠活动”对其房产销售的增益,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6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