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布蕾丝家饰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29 16:23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浦市监案字〔2022〕256号;
      案件名称:浦江布蕾丝家饰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浦江布蕾丝家饰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昭钧;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于2010年在天猫平台上开办了“伊佳仁布蕾丝专卖店”,于2013年在天猫平台开办了“美家莱斯旗舰店”,两家网店均主营窗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今,当事人委托绍兴音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美家莱斯旗舰店”。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委托绍兴音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伊佳仁布蕾丝专卖店”。
为提高销量,当事人通过绍兴音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两家网店内的窗帘产品进行虚假交易并好评。经统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11日,“美家莱斯旗舰店”虚假交易4808单,交易金额为1101507.36元,支付刷单费用163914元。期间,“美家莱斯旗舰店”共成交107229单,销售总额为25949376.55元。自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2月24日,“伊佳仁布蕾丝专卖店”虚假交易2994单,交易金额为724167.2元,支付刷单费用93858元。期间,“伊佳仁布蕾丝专卖店”共成交20080单,销售总额为7753508.77元。
综上所述,至案发,当事人虚假交易共计7802单,交易金额1825674.56元,支付刷单费用257772元。刷单期间,当事人共成交127309单,销售总额为33702885.32元。因虚假交易、好评对店铺销售影响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商务作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