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06 10:20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队处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星妍又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管潇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现场宣传杨济泽、吴俊勇为其技术院长,并展示了相关的执业背景及擅长项目。但上述两人并不是当事人的注册备案执业医师,也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任何诊疗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杨济泽、吴俊勇是当事人的医师,其实质是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对其服务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使用的涉案产品“Micro roller system 540 Needles T75/C75(0.75mm)”的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结合其他同类产品注册情况,涉案产品为医疗器械,所属分类为20-03-05,即:滚针,管理类别为第二类,实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上述滚针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罚款200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标有“Micro roller system 540 Needles”字样无中文标签的第二类医疗器械7盒;
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