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函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2- 08- 24 1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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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浙江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发改价格〔2022〕20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面深入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全面梳理本部门目前仍然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等文件规定,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事项。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等文件,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将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有关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行为。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依据、服务时限、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等。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通过非竞争方式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行为;是否存在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时,是否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中介服务垄断等。

二、组织实施

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问题(8月31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重点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责任,认真组织本系统单位严格对照四个方面重点内容,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国务院大督查曝光问题、审计反馈问题等开展全面排查,做到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全覆盖、无遗漏,形成问题清单。

(二)逐项整改落实(9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深入剖析问题的成因及根源,分类归纳、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员;对于非本级部门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厘清问题根源,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及时总结上报(9月20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应汇总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挖掘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从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解决问题。请省级有关部门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含附件1报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做好“稳经济”和“六稳”“六保”工作,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走过场。

(二)狠抓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负责牵头抓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组织并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解答政策疑问,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应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形成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于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重点研究予以取消或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

联系人:价监竞争分局 薛艳,电话:89761160。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2.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问题类型

具体问题描述

涉及金额(万元)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时限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是否完成整改

已清退金额(万元)

1










2










3










注:1.“问题类型”栏填写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中介服务收费情况、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

2.“是否完成整改”栏填写是、部分、否。

附件2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函.doc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函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2- 08- 24 18: 37 字体:[ ] 浏览次数:( )

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浙江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发改价格〔2022〕20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面深入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全面梳理本部门目前仍然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等文件规定,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是否存在国家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事项。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等文件,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将按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有关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行为。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依据、服务时限、价格形式及收费标准等。

(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通过非竞争方式直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执业限制、资质限制、限额管理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等行为;是否存在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时,是否存在妨碍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中介服务垄断等。

二、组织实施

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问题(8月31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重点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责任,认真组织本系统单位严格对照四个方面重点内容,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国务院大督查曝光问题、审计反馈问题等开展全面排查,做到排查范围、排查内容全覆盖、无遗漏,形成问题清单。

(二)逐项整改落实(9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深入剖析问题的成因及根源,分类归纳、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员;对于非本级部门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厘清问题根源,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三)及时总结上报(9月20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应汇总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挖掘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从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解决问题。请省级有关部门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含附件1报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做好“稳经济”和“六稳”“六保”工作,以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不走过场。

(二)狠抓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负责牵头抓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组织并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解答政策疑问,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应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形成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于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重点研究予以取消或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力度,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

联系人:价监竞争分局 薛艳,电话:89761160。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2.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附件1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问题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问题类型

具体问题描述

涉及金额(万元)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时限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是否完成整改

已清退金额(万元)

1










2










3










注:1.“问题类型”栏填写中介服务事项保留情况、中介服务收费情况、中介服务要素公开情况、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情况;

2.“是否完成整改”栏填写是、部分、否。

附件2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领域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