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反馈意见专家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
1 | 赵永林(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 | 我单位有以下顾虑:草案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导航决策机制”中提到科研机构,此处的“科研机构”是否包括当下的“新型研发机构”?另外,草案中第二十条也涉及科研机构。据悉,目前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有近百家,已初步形成规模,请省局领导考虑,谢谢! | 采纳 | |
2 | 李声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 建议1:全稿中,出现了两处“中介机构”,分别在第41条和第57条。实际上“中介机构”与“服务机构”是相同含义,建议统一为“服务机构”。 | 采纳 | |
3 | 建议2:关于第21条【人才培养与评价激励】,基于个人从业19年来的经验,9年专利局审查员工作经验以及审查员培养工作经验、8年在杭州企业从事专利工作和专利人员招聘工作经验以及与服务机构同行的交流中的体会,目前浙江知识产权行业,尤其是专利行业,特别缺乏的是基础性的专利实务人才(能做好专利检索、申请文件撰写等基础性工作的人)。由于专利实务人才存在着培养周期长和师资力量要求高等特点,众多中小型服务机构和创新主体均难以开展系统性的新人培养,造成人才匮乏。基于此,强烈建议增加基础性专利实务人才培养的政策性导向以及支持,比如以浙江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或计量大学等高校为依托,开展行业内合作或行业与高校深度合作,立足长远,制定系统性的专利实务培训课程,广泛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展系统性的长期培训,为整个行业培养人才,夯实专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这将是一件造福未来的大好事。 | 采纳 | ||
4 | 虞健(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修改建议一: | 采纳 | |
5 | 修改建议二: | 部分采纳 | 已对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具体精准管理办法拟在具体执行办法中明确 | |
6 | 张勇(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浙江千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第十二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建议修改为:“鼓励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 部分采纳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
7 | 第十三条【快速审查】建议修改为:“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机制,规范专利快速预审和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 部分采纳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快保护机构建设方案及保护中心、快维中心三定职责调整 | |
8 | 第十五条【转移转化】建议修改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等平台”。第二款修改为“重点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推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许可专利清单,将由财政资助已授权5年以上且未转移转化的专利免费许可给省内企业使用。” | 部分采纳 | 根据省委编办意见,地方法规不宜对“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 |
9 | 第十八条【信息分析和导航】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导航决策机制,为区域发展、产业规划、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提供指引。 | 部分采纳 | 根据条例章节布局,“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内容已调整至服务板块。 | |
10 | 第十九条【税费扶持】建议修改为“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检索、分析、评议、导航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列入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知识产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部分采纳 | 税务局反馈,“知识产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目前尚未有明确的上位法或部门规章参照。 | |
11 |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标准化】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依托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等标准的制(修)订,将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 未采纳 |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的调整对象以知识产权为主,创新成果涵盖科技成果 | |
12 |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动设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 | 未采纳 | 根据省委编办意见,地方法规不宜对“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 |
13 | 第四十条【公共服务内容】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 采纳 | ||
14 |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发展,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细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 部分采纳 | 加强行业自律应为行业组织自身职责 | |
15 | 第四十二条【服务机构监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 | 部分采纳 | “应当在职责权限内”表述修改为“应当依法” | |
16 | 第四十三条【主体自治】建议修改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维护成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 部分采纳 | 对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财政部门有不同意见,拟进一步论证 | |
17 | 第五十条【海外风险防控】建议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变化情况、重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调查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靶向监测,及时发布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行政指导与维权援助。” | 部分采纳 | 明确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内容拟通过相应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 |
18 | 池艳秋(浙江智慧宝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第十二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公共财政投入的技术类科技成果,应当对其技术价值、市场前景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商业化评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 未采纳 | 申请前评估既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第三方“商业化”评估 |
19 | 第十九条【税费扶持】建议修改为“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检索、导航、资产价值评估、……” | 部分采纳 | “资产价值评估”内涵过大,不宜直接适用 | |
20 |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资产价值评估……” | 部分采纳 | 中央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适用“应当支持”过于绝对 |
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 反馈意见专家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起草单位 未采纳理由 |
1 | 赵永林(浙江大学杭州国际科创中心) | 我单位有以下顾虑:草案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导航决策机制”中提到科研机构,此处的“科研机构”是否包括当下的“新型研发机构”?另外,草案中第二十条也涉及科研机构。据悉,目前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有近百家,已初步形成规模,请省局领导考虑,谢谢! | 采纳 | |
2 | 李声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 建议1:全稿中,出现了两处“中介机构”,分别在第41条和第57条。实际上“中介机构”与“服务机构”是相同含义,建议统一为“服务机构”。 | 采纳 | |
3 | 建议2:关于第21条【人才培养与评价激励】,基于个人从业19年来的经验,9年专利局审查员工作经验以及审查员培养工作经验、8年在杭州企业从事专利工作和专利人员招聘工作经验以及与服务机构同行的交流中的体会,目前浙江知识产权行业,尤其是专利行业,特别缺乏的是基础性的专利实务人才(能做好专利检索、申请文件撰写等基础性工作的人)。由于专利实务人才存在着培养周期长和师资力量要求高等特点,众多中小型服务机构和创新主体均难以开展系统性的新人培养,造成人才匮乏。基于此,强烈建议增加基础性专利实务人才培养的政策性导向以及支持,比如以浙江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或计量大学等高校为依托,开展行业内合作或行业与高校深度合作,立足长远,制定系统性的专利实务培训课程,广泛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展系统性的长期培训,为整个行业培养人才,夯实专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这将是一件造福未来的大好事。 | 采纳 | ||
4 | 虞健(杭州灵伴科技有限公司) | 修改建议一: | 采纳 | |
5 | 修改建议二: | 部分采纳 | 已对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具体精准管理办法拟在具体执行办法中明确 | |
6 | 张勇(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浙江千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第十二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建议修改为:“鼓励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 部分采纳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
7 | 第十三条【快速审查】建议修改为:“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机制,规范专利快速预审和专利优先审查服务,” | 部分采纳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快保护机构建设方案及保护中心、快维中心三定职责调整 | |
8 | 第十五条【转移转化】建议修改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等平台”。第二款修改为“重点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推进知识产权运营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放许可专利清单,将由财政资助已授权5年以上且未转移转化的专利免费许可给省内企业使用。” | 部分采纳 | 根据省委编办意见,地方法规不宜对“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 |
9 | 第十八条【信息分析和导航】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导航决策机制,为区域发展、产业规划、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提供指引。 | 部分采纳 | 根据条例章节布局,“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内容已调整至服务板块。 | |
10 | 第十九条【税费扶持】建议修改为“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检索、分析、评议、导航以及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列入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知识产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部分采纳 | 税务局反馈,“知识产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目前尚未有明确的上位法或部门规章参照。 | |
11 |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标准化】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依托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等标准的制(修)订,将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 | 未采纳 |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的调整对象以知识产权为主,创新成果涵盖科技成果 | |
12 |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动设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 | 未采纳 | 根据省委编办意见,地方法规不宜对“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 |
13 | 第四十条【公共服务内容】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 采纳 | ||
14 |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发展,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细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 部分采纳 | 加强行业自律应为行业组织自身职责 | |
15 | 第四十二条【服务机构监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内……” | 部分采纳 | “应当在职责权限内”表述修改为“应当依法” | |
16 | 第四十三条【主体自治】建议修改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维护成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 部分采纳 | 对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财政部门有不同意见,拟进一步论证 | |
17 | 第五十条【海外风险防控】建议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变化情况、重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贸易调查等知识产权信息进行靶向监测,及时发布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行政指导与维权援助。” | 部分采纳 | 明确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内容拟通过相应管理制度予以明确 | |
18 | 池艳秋(浙江智慧宝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第十二条【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公共财政投入的技术类科技成果,应当对其技术价值、市场前景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商业化评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 未采纳 | 申请前评估既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第三方“商业化”评估 |
19 | 第十九条【税费扶持】建议修改为“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检索、导航、资产价值评估、……” | 部分采纳 | “资产价值评估”内涵过大,不宜直接适用 | |
20 |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发展】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资产价值评估……” | 部分采纳 | 中央知识产权强国纲要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适用“应当支持”过于绝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