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建议删除 第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删除第二十一条“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 未采纳 | 与总局复检异议申请书模板要求保持一致。 |
2 | 建议第二十条“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自发现抽样过程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 | 未采纳 | 总局15号令明确抽检过程异议需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
《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5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建议删除 第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删除第二十一条“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 未采纳 | 与总局复检异议申请书模板要求保持一致。 |
2 | 建议第二十条“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自发现抽样过程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 | 未采纳 | 总局15号令明确抽检过程异议需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