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你公司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1021室)领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2024〕第 1 号
当事人: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5853203X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A座802室
根据申请人任淑宇的申请,本局对你公司涉嫌冒用任淑宇身份证信息,将其备案为你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股东及相关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2024年3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5月17日,本局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将撤销告知书公告送达,至6月16日,公告期满30日。公告期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备案的任淑宇的董事身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因通过你公司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1021室)领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2024〕第1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决定书
〔2024〕第 1 号
当事人:浙江易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5853203X
法定代表人:魏忠民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A座802室
根据申请人任淑宇的申请,本局对你公司涉嫌冒用任淑宇身份证信息,将其备案为你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股东及相关人员也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2024年3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5月17日,本局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将撤销告知书公告送达,至6月16日,公告期满30日。公告期内,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备案的任淑宇的董事身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