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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24-67850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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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和有关部署文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分类协同统筹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强化与发改(能源)、生态环境、应急、经信、建设、文旅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业务指导帮扶,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改造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重点支持电梯更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发改、建设等部门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相关工作,积极推进浙江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百日攻坚”行动,按照《关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工作指南》(附件),严格落实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过程中的审核把关,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持续强化数字赋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深化“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数据清洗,进一步提升投入使用日期、锅炉额定蒸发量、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电梯使用场所等有关信息的准确性,为改造更新工作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及时传输、更新所检验的特种设备技术参数和检验报告,并对数据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四、严格落实技术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出谋划策,统筹调配检验技术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旧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能效评估等工作,确保“应评尽评”“应检尽检”,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或变更登记,做好沟通协调和问题跟踪闭环等工作。 附件: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工作指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工作指南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 《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23) 《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33/T 869-2022) 四、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范围及内容 (一)优先开展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 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 及更早标准制造,未配置符合GB7588-2003要求的机电式制动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轿厢开门限制措施以及未采用交流变频变压调速 (VVVF) 电力拖动系统的电梯,优先开展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二)支持开展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 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不含第1号修改单)标准制造,未配置符合GB 7588-2003要求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轿门开门限制措施、未采用交流变频变压调速 (VVVF) 电力拖动系统以及不具备轿厢语音播报系统的电梯,支持开展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五、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安全评估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 在实施电梯安全评估时,可以根据电梯的特点、使用状况等,确定安全评估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二)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总体意见 对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电梯开展安全评估时,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在综合分析安全状况等级和单项风险,结合技术复杂程度和经济可行性,提出相应总体评价意见;必要时可提出以下意见: 该电梯按照GB7588-1995(或者GB7588-2003不含1号修改单)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当时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如需满足最新标准规范要求,建议条件具备情况下适时对该电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 六、电梯施工类别划分 (一)更新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安装的相应施工内容实施,可以合理保留电梯的导轨、铸铁对重块、轿架、层门侧门框等具有较高质量和较长寿命的零部件。 对于“合理保留电梯的导轨、铸铁对重块、轿架、层门侧门框等具有较高质量和较长寿命的零部件”的情形,制造单位除提交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制造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性能见证资料,表明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对拟保留的导轨、轿架、层门侧门框(宽度不大于150mm)、铸铁对重块的安全性能进行了确认,并且满足安全要求,加盖整机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2)使用单位同意保留导轨、轿架、层门侧门框(宽度不大于150mm)、铸铁对重块的证明文件。 (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相应施工内容实施。 七、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 中的相应要求。其中,涉及的机电式制动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轿门开门限制措施、交流变频变压调速 (VVVF) 电力拖动系统、轿厢语音播报系统应当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中的安装监督检验要求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 中的相应要求,并且实现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和乘客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全覆盖。 |
附件: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