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4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5-11-10 05:04
字体:[
]

李瑞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费与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依法制定收费标准,维护合理成本支出。

一是我省已按规定不再利用档案收费。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档发〔2013〕3号)的要求,我省不再利用档案收费,包括复印费。

二是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新规定不再涉及利用档案费用。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新出台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不再涉及利用档案费用。

2

制止过度纸张浪费,保护公共环境资源。

推行打印、复印档案双面打印,推广单次单份打印,宣传引导企业和相关档案查询人员按需查询,或直接登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下载电子版档案,减少过度纸张浪费。

3

加强数字支撑保障,推动电子档案应用。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相关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目前全省已上线统一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档案查询相关人员可登录平台查询、下载相应的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感谢您对浙江省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关注我局“浙里好市监”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更多我省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5-11-10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4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 2025-11-10 05:04 字体:[ ] 浏览次数:( )

李瑞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费与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依法制定收费标准,维护合理成本支出。

一是我省已按规定不再利用档案收费。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档发〔2013〕3号)的要求,我省不再利用档案收费,包括复印费。

二是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新规定不再涉及利用档案费用。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新出台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不再涉及利用档案费用。

2

制止过度纸张浪费,保护公共环境资源。

推行打印、复印档案双面打印,推广单次单份打印,宣传引导企业和相关档案查询人员按需查询,或直接登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下载电子版档案,减少过度纸张浪费。

3

加强数字支撑保障,推动电子档案应用。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查询相关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目前全省已上线统一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平台,档案查询相关人员可登录平台查询、下载相应的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感谢您对浙江省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关注我局“浙里好市监”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我局门户网站http://zjamr.zj.gov.cn,了解更多我省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