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新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等规定,我局拟废止《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23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琳,电话:0571-89766035,电子邮箱:zjscjgzcc @163.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附件:《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pdf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pdf
《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pdf.pdf
《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pdf.pdf
202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新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511号)等规定,我局拟废止《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23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琳,电话:0571-89766035,电子邮箱:zjscjgzcc @163.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附件:《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pdf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pdf
《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pdf.pdf
《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