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482410/2025-6791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 文号: | 浙市监计〔2025〕1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68-2025-00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
|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9-
29
17:
27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现将《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技术规范”)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依法行政水平,发挥计量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技术规范的立项、起草、审定、发布、实施、复审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技术规范,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并批准发布,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计量技术规范。 其中,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可以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以制定浙江省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五)计量比对方法; (六)其他需要规范的计量技术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制定地方技术规范: (一)具有排他性,妨害统一大市场建设或市场公平竞争的; (二)现行国家、行业、我省技术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的; (三)与现行国家、行业、我省技术规范重复或不协调的,或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 (四)地方技术规范内容、技术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四条 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围绕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重点产业链需求,应当有利于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支撑浙江地方特色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先行、便利经贸往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能够满足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行政监管需求,遵循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技术规范。 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归口管理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技术规范立项论证评估、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技术解释等工作。 地方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开展宣贯培训,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相关技术解释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相关计量技术机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行业学(协)会等,协助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的论证评估、审定等工作,分析全省地方技术规范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鼓励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引领性,实施效果好,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区域范围推广使用的地方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长三角计量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 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技术规范版权依法受到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享有地方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技术规范制定的立项建议。社会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技术规范制定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地方技术规范草案。其中,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的兼容性,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关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省专委会或有关技术机构等对地方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进行立项论证评估。立项论证评估包括技术审查和会议审查等形式。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计量技术规范范畴、是否已有相应的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等。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地方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可以组织会议审查,重点审查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不适宜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情况等。会议审查人员可以从有关计量技术机构、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论证评估的地方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后予以公告立项计划,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归口省专委会、完成时限等。 第十三条 立项计划发布后,发现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原因不再适宜制定地方技术规范的,经技术审查和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后,予以公告撤销。 第三章 起草和审定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立项计划,相关省专委会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负责地方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主要起草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参与起草单位一般不超过4家。同一起草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等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 (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现行国际建议、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和建议等。修订还应列出和原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 (二)试验报告(适用时)。对地方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试验;对规定的实验方法,应当进行充分的试验验证,用试验数据证明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适用时)。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四)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同时,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及有代表性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等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征求意见应当采用书面函件往来的方式,征求意见信息上应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数量应在15个以上。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经归口省专委会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十八条 收到报审材料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及相关附件进行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于工作原理和检定/校准方法较为简单的地方技术规范也可进行函审。 第十九条 地方技术规范审定人选由省市场监管局遴选确定,审定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相关方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包含1名相关专业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起草单位人员不得为审定人员。地方技术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或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单位主持。 第二十条 地方技术规范审定人员应当审定地方技术规范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地方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设置或隐含有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 (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八)其他有必要审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至少应获得审定人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审定组组长在审定意见上签字确认。 函审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必须附每位审定人员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技术规范报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市场监管局。 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地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组织审定。再次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定意见为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报批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方技术规范报批表; (二)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试验报告(适用时); (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适用时); (七)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处理情况表; (八)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适用时);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制定地方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不能按照立项计划规定周期完成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计划或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报批材料后,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重新组织审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再次审定或公平竞争审查不通过的,撤销项目。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应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市场监管局可组织相关人员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应重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技术规范,经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后统一编号,以省市场监管局公告形式批准发布。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地方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3个月后实施;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实施过渡期。 第二十八条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代号“JJG(浙)”用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代号“JJF(浙)”用于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计量技术规范编号。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现有地方技术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地方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归口的省专委会或者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相应地方技术规范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已发布实施或距最近一次复审时间达到5年的地方技术规范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以及应用情况。必要时,省市场监管局可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复审结论进行评审。复审结论应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复审后的地方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需修改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并在原年份号后加上复审的年份号,以括弧形式表示; (二)对需修订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主要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需废止的,省市场监管局公告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2021年2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项目申报书2.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论证意见表3.征求意见汇总表4.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安排审批单5.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6.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7.承诺书8.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废止建议表9.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复审表 附件1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专项类别 申报单位/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专业领域几何量热学 力学 电磁学 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光学 声学 化学 其他 年 月 日
附件 2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论证意见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个人 制定或修订 论证方式 论证地点 论证日期:
附件3 征求意见汇总表 规范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单位盖章):
说明: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5.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的意见: 个。 附件4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安排审批单
注:技术审查人员不得少于 5 人。 附件5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 规范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参与起草单位 制定或修订 组织审定单位 审定会地址 审定会日期
注:技术审定人员不得少于 5 人。 附件6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附件7 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参与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现承诺如下: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涉及的著作权,权利人声明放弃;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不含任何专利权。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所有起草人和起草单位都需在本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起草单位各一份。 附件8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废止建议表
附件9 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复审表
|
||||||||||||||||||||||||||||||||||||||||||||||||||||||||||||||||||||||||||||||||||||||||||||||||||||||||||||||||||||||||||||||||||||||||||||||||||||||||||||||||||||||||||||||||||||||||||||||||||||||||||||||||||||||||||||||||||||||||||||||||||||||||||||||||||||||||||||||||||||||||||||||||||||||||||||||||||||||||||||||||||||||||||||||||||||||||||||||||||||||||||||||||||||||||||||||||||||||||||||||||||||||||||||||||||||||||||||||||||||||||||||||||||||||||||||||||||||||||||||||||||||||||||||||||||||||||||||||||||||||||||||||||||||||||||||||||||||||||||||||||||||||||||||||||||||||||||||||||||||||||||||||||||||||||||||||||||||
|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