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09-676756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09-10-12
文号: 浙价检〔2009〕25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42-2009-0029
有效性: 废止
浙价检〔2009〕252号: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10- 12 13: 52 浏览次数:( )

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增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清障施救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收费(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向机动车车主提供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采取公示牌(表)、收费手册、结算清单等方式。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清障施救车辆必须以公示牌(表)的形式,公示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汽车抢修服务应按照规定在修理现场以收费手册的形式明示工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更换零配件须标明常用零配件的品牌、型号、价格,公示牌的样式详见附件1

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提供服务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结算清单的样式详见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五、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车主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车主未能及时提车的,车辆停放场所收取车辆停放费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车辆类型、收费标准。

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911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公示牌

2.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结算清单

○○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样式)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名称:                        服务电话:

收费项目

规定收费标准

实收标准

备注

一类车

300元/车.次


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二类车

400元/车.次


三类车

450元/车.次


四类车

500元/车.次


五类车

600元/车.次


一类车

700元/车.次


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   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二类车

9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400元/车.次


五类车

1700元/车.次


吊 货 物

30元/吨


   

一类车

150元/只


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二类车

160元/只


三类车

170元/只


四类车

180元/只


五类车

190元/只


拆 装 轮 毂

190元/只


切 割 车 体

250元/车.次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费用

协商收费


驳运

铲车(叉车)

300元/车.次

+30元/吨


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平板车

300元/车.次

+20元/车.公里


乘客转运

协商收费


货物运输

货物保管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收费文件文号:浙价服〔2009〕247号

注:1、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须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2、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附件2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结算清单(样式)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名称: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企业名称:                          时间:      

收费项目

标准

计费单位

数量

金额(元)









































轮胎、轮毂以及其他零配件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施救企业负责人:          施救车辆牌号:            电话:

当事人:                  故障车辆牌号:            车型:

特别提示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当事人签名



附件:浙价检〔2009〕252号: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