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09-676756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09-10-12 |
文号: | 浙价检〔2009〕2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42-2009-0029 |
有效性: | 废止 |
浙价检〔2009〕252号: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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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增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清障施救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决定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收费(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向机动车车主提供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采取公示牌(表)、收费手册、结算清单等方式。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清障施救车辆必须以公示牌(表)的形式,公示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汽车抢修服务应按照规定在修理现场以收费手册的形式明示工时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更换零配件须标明常用零配件的品牌、型号、价格,公示牌的样式详见附件1。 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提供服务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结算清单的样式详见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五、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车主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车主未能及时提车的,车辆停放场所收取车辆停放费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车辆类型、收费标准。 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及相关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公示牌 2.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结算清单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公示牌(表)(样式)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名称: 服务电话:
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收费文件文号:浙价服〔2009〕247号 注:1、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须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2、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附件2 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结算清单(样式)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名称: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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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价检〔2009〕252号: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