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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2-67752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20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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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本省商品交易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商标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仓储下列侵犯世博商标权利的商品(以下简称“禁止事项”): (一)擅自使用世博会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禁止事项的市场商户将依法予以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商户应履行“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的义务;认真做好对经销商品商标和世博会标志产品合法性的查验工作,并保存进货发票、合同等凭证。 四、市场主办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市场管理制度,特别是服饰和小商品市场,要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市场主办单位疏于管理,放任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五、广大消费者应增强世博商标保护意识,不购买假冒商品;发现市场商户违反禁止事项的,应积极向市场主办单位反映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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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加强世博商标保护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