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2-67730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2-07-20
浙工商综〔2012〕11号: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 07- 20 15: 52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省局围绕“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激发资本活力、促进有效流转,减轻企业负担、免征注册费用”等四个方面,制定了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行政方式,优化发展环境

(一)推行“四无”特别服务。推行“无障碍准入、无痛苦年检、无附加授信、无后果修复”的特别服务。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注册服务,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完善年检流程,扩大网上年检范围,杜绝年检过关搭车收费。推进品牌指导站建设,放宽高新技术、服务业、农产品和传统行业转型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的条件,鼓励申报省知名商号,放宽固定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条件,支持企业通过反担保动产抵押、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强化信用指导,积极培育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深化行政指导。设立行政指导员和服务区制度,推出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行政指导手册,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以外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二、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区域授权

(三)下放经济强县外资登记权。授予绍兴县、嘉善县、瑞安市、温岭市工商部门外资登记权,可以登记当地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经营、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

(四)扩大舟山群岛新区权限。允许舟山市局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允许舟山市局办理国产烟、酒和国外烟酒广告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初审、外省来舟山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备案。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舟山群岛新区”字样。积极推进舟山海域使用权出资和质押工作。

(五)扩大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区权限。允许义乌市局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义乌市局办理国产烟、酒和国外烟酒广告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初审、外省来义乌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备案。

三、激发资本活力,促进有效流转

(六)推进债权转股权登记。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支持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八)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工商部门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九)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按照统筹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有序扩大覆盖范围的要求,结合经济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速度和金融供给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合适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的建议。主动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提高放贷能力,在偏远乡镇、山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

四、减轻企业负担,免征注册年检费用

(十)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费、年检费、执照工本费。免征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第一产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第二产业企业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免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一二年三月十六

 

 

 

 

主题词:民营经济  举措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浙工商综〔2012〕11号: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