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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2-67749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20 |
浙工商市[2006]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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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商市〔2006〕2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快速定性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工作制度,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省局对《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体系,并遵照本规则运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各地应根据需要设立商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配置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和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箱(以下简称检测箱)。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检测中队。 检测车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工作。 检测车按照检测工作要求进行改装,配备操作台、车载冰箱、电脑,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试剂。 第十五条 检测点应配备1-2名检测人员。检测车应当配备驾驶员1名、检测人员2名,并配备相应的工商执法人员。抽检对象所在地工商所要确定工商执法人员,协助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由省局委托各市工商局进行;省局组织中高级资质的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堂授课、实际操作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方法,力求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食品检测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检测操作实务两个方面。基础理论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原理与国家标准、抽样检测知识、定性检测知识等,可邀请食品检测、农业和卫生等部门的专家授课。检测操作实务可以请检测设备研发单位,以及检测技术熟练、规范的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讲解。各市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检测设备配置情况以及工作需要设定培训补充内容。 第二十条 授课人员由各市工商部门负责聘请。每期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三天。严格培训纪律,每次培训必须制定严格的考勤考纪制度,并将其作为对培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与培训内容相符合的考试考核。考试具体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与检测操作考核两部分,每部分各实行100分制。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形式,由市局根据授课内容统一出卷考试并报省局备案。检测操作考核采取跟车操作进行,重点考核目前全系统开展的主要检测项目,现场操作,按评分标准对其熟练程度、准确程度和规范程度进行打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完毕后,各市局须将每个学员的成绩、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所在单位)和一寸照片,以市级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局。对两项成绩均合格的(合格线由各市局根据总体分数划定),由省局统一颁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主要是证明检测员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具有从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的资格。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检测时应佩带由各地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结合本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及时性、经常性和长期性。 为掌握了解全省检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各市在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设置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检测对象、检测商品及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检测对象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食品(副食品)市场为主,逐步向其他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等流通领域延伸。 第二十六条 检测的商品主要是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检测的商品。 重点检测的商品种类是: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新鲜蔬菜,干制、腌制蔬菜,新鲜水果,干果、坚果、炒货,肉、禽、蛋,水产品,盐及调味品,饮料及茶叶,豆制品,营养保健品,其他食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对上市商品的影响、当地市场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情况等,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测计划。 第六章 抽样检测及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抽样时间。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在交易高峰前进行,其他经营场所的检测由检测中心确定。 第三十五条 抽检采用随机方式。由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商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第七章 信息汇集、分析及发布 第四十条 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应及时将当日的检测数据录入电脑、汇总分析,并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及时对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周向社会公布。并将上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和检测报告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处)将检测情况汇总分析后,须每月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上季度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及检测报告;每半年和全年对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上报。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应重点分析检测中发现的商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以及通过检测查处案件等情况。要根据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情况,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注意识别。 由于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在技术、方法上的差异,定性检测结果不宣传合格率指标。
第八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性检测工作,加强内部协调,切实解决检测监管体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市场规范管理线要抓好组织落实,经检、企业监管、法制、消协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成效突出的,由省工商局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予以记功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认真落实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职责,动员市场举办者积极支持配合,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经营者处理不合格商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中制订的《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公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式样
(尺寸大小:长9.5公分,宽7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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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工商市[2006]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