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2-67749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2-07-20
浙工商市[2006]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 07- 20 15: 54 浏览次数:( )

浙工商市200629


 

 


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快速定性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工作制度,提高检测工作水平,省局对《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体系,并遵照本规则运行。
  第二条 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体系的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创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制度,完善快速定性检测机构,培养一支快速检测队伍,坚持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坚持检测与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以农副产品市场上市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清除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定性检测是指主要运用理化反应原理,快速判定被检商品农药残留等含量是否超标、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成份、是否掺杂使假的一种检查商品质量的方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与公安、卫生、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为开展定性检测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执法中要广泛运用,提高识别力,增强针对性,实现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各地应根据需要设立商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配置商品质量安全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和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箱(以下简称检测箱)。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检测中队。
  第七条 设置检测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百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点,鼓励其他有需要的市场设立检测点。检测点负责上市商品质量的日常快速定性检测工作。
  对市场举办者等单位已在上述市场设置、但未发挥作用的检测点,可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调控与指导。
  检测点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置空调、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试剂、药品等设施。
  第八条 配置检测车。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配置检测车。其他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配置。

检测车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工作。

检测车按照检测工作要求进行改装,配备操作台、车载冰箱、电脑,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试剂。
  检测车的外观设计:车身两侧中间
商品质量检测,字体为蓝色;两侧上方是工商行政管理,字体为红色;车头玻璃上方红盾标志,车头玻璃下方工商检测,字体为红色;车尾上方工商(两字中间加红盾标志),字体为红色。
  第九条 配置检测箱。各基层工商所可根据日常监管需要,配置检测箱,负责日常巡查监管中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快速定性检测。
  第十条 设立检测中心(检测中队)。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检测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设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中心或检测中队,负责对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的指导、管理与协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成立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第十一条 检测车、检测点要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好检测仪器、电脑、冰箱、空调、药品、试剂等物品,保障检测工作需要。对用于检测的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由专人立帐保管。使用时要建立交接登记制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购买、外借。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未经批准,检测车不得擅自出车或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确定分管所领导和分管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检测点的日常检测;
  2、负责实施检测箱的日常检测;
  3、协助检测车对所辖市场开展检测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经检测车、检测点、检测箱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工作;
  5、负责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立案查处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检测点、检测箱检测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积极主动开展与当地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的合作,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设立法定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干部从事检测工作,也可适当聘用一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在招考公务员时可定向招收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检测点应配备1-2名检测人员。检测车应当配备驾驶员1名、检测人员2名,并配备相应的工商执法人员。抽检对象所在地工商所要确定工商执法人员,协助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廉政规定,敬业爱岗、钻研业务、提高水平。

第三章 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认证工作由省局委托各市工商局进行;省局组织中高级资质的检测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堂授课、实际操作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方法,力求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食品检测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检测操作实务两个方面。基础理论知识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原理与国家标准、抽样检测知识、定性检测知识等,可邀请食品检测、农业和卫生等部门的专家授课。检测操作实务可以请检测设备研发单位,以及检测技术熟练、规范的检测人员现场操作讲解。各市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检测设备配置情况以及工作需要设定培训补充内容。

第二十条 授课人员由各市工商部门负责聘请。每期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三天。严格培训纪律,每次培训必须制定严格的考勤考纪制度,并将其作为对培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应组织与培训内容相符合的考试考核。考试具体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与检测操作考核两部分,每部分各实行100分制。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形式,由市局根据授课内容统一出卷考试并报省局备案。检测操作考核采取跟车操作进行,重点考核目前全系统开展的主要检测项目,现场操作,按评分标准对其熟练程度、准确程度和规范程度进行打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核完毕后,各市局须将每个学员的成绩、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所在单位)和一寸照片,以市级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局。对两项成绩均合格的(合格线由各市局根据总体分数划定),由省局统一颁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员资格证书》主要是证明检测员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具有从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的资格。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检测时应佩带由各地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局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应结合本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培训工作的及时性、经常性和长期性。

为掌握了解全省检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各市在培训前应将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设置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 检测对象、检测商品及检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检测对象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食品(副食品)市场为主,逐步向其他商品交易市场、超市、商场等流通领域延伸。

第二十六条 检测的商品主要是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检测的商品。

重点检测的商品种类是:米、面制品及食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新鲜蔬菜,干制、腌制蔬菜,新鲜水果,干果、坚果、炒货,肉、禽、蛋,水产品,盐及调味品,饮料及茶叶,豆制品,营养保健品,其他食品。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检测技术条件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当前应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硝酸盐、硼砂、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面条、面粉掺荧光增白剂、牛乳掺假、味精掺假、木耳掺假、甲醇和乙醇浓度、植物油脂掺假、肉类水份、火锅汤料中使用罂粟壳、茶叶掺淀粉、含糖软饮料糖度等项目的快速检测,以及黄曲霉毒素快速分析、酱油掺伪快速鉴别。
   随着快速定性检测技术的发展,要逐步提高检测仪器的检测水平,减少试纸检测,增加新的检测项目。


            
第五章 检测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对上市商品的影响、当地市场商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节假日市场交易情况等,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测计划。
  检测计划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和每周检测计划。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针对全省市场上出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测计划,组织开展全省性的集中统一检测行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年度检测计划向当地政府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解决检测工作经费,保障检测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处)应根据检测计划,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时间安排;
  (二)检测商品范围;
  (三)检测项目;
  (四)检测场所或抽检对象;
  (五)检测批次,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六)检测车和检测点的任务分工;
  (七)检测要求。
  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商品的具体品种。
  第三十条 检测方案应提前两天通知检测对象所在地工商所(分局)。工商所(分局)应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配合检测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测车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8个批次,全年检测样品不少于2500个批次。检测点每周检测不少于5天,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12个批次,全年检测样品不少于3500个批次。
    节假日期间,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应当坚持每日检测。

第六章 抽样检测及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抽样时间。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在交易高峰前进行,其他经营场所的检测由检测中心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样品来源。检测的样品由检测人员根据检测计划抽取或工商执法人员、消费者或经营者送检取得。工商执法人员、消费者或经营者送检的,应填写《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
  第三十四条 样品由检测人员抽取。检测人员应着白色服装、戴口罩,并佩戴《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

第三十五条 抽检采用随机方式。由抽样人员在检测对象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商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填写《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
  第三十六条 样品检测由检测人员严格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检测结果确认及处理。检测结果出来后,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如实填入《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并送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
  对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由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督促或市场举办者依双方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测,并告知定量检测费用负担及结果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经定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经被抽检对象确认后,统一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公示》登记,当场在市场公示栏内公示,便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参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检测发现的问题,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区域性、行业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七章 信息汇集、分析及发布

第四十条 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应及时将当日的检测数据录入电脑、汇总分析,并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及时对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每周向社会公布。并将上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和检测报告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测中心(市场规范管理处)将检测情况汇总分析后,须每月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上季度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及检测报告;每半年和全年对检测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并形成检测报告上报。
    第四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应重点分析检测中发现的商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以及通过检测查处案件等情况。要根据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情况,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注意识别。

由于定性检测与定量检测在技术、方法上的差异,定性检测结果不宣传合格率指标。
  第四十六条 检测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各项制度、数据资料检测仪器说明书、统计报表、计算机软件等要分门别类,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所有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第八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性检测工作,加强内部协调,切实解决检测监管体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市场规范管理线要抓好组织落实,经检、企业监管、法制、消协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工商所要把检测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切实落实检测任务。
  第四十九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纳入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成效突出的,由省工商局予以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予以记功奖励。
  第五十条 对因检测工作不正常、监管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商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认真落实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职责,动员市场举办者积极支持配合,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督促经营者处理不合格商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中制订的《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抽样单》、《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公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情况统计表》继续有效,其他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检测员证式样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

 

检测员证

 

姓名               工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尺寸大小:长9.5公分,宽7公分)

 

 

 

 

 

 

主题词:定性检测  规则  修订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浙工商市[2006]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