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3-677233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3-12-27
文号: 浙工商企〔2005〕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29-2005-0001
有效性: 废止
浙工商企〔2005〕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增加进出口贸易业务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12- 27 11: 15 浏览次数:( )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商务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已开始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等都明确规定,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实行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登记的制度。现就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增加进出口贸易业务有关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核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可以直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免予提交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该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上应表述为:“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上述经营范围后,不得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等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

三、依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外商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浙工商企〔2005〕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增加进出口贸易业务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