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3-677235 | 主题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27 |
文号: | 浙工商企〔2005〕1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05-0006 |
有效性: | 废止 |
浙工商企〔2005〕14号:关于加强特殊行业和改制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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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特殊行业企业登记,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特殊行业企业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职能作用 特殊行业近年来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伤亡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特殊行业企业登记把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殊行业登记把关的重要性,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强化对食品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典当行、担保公司、寄售行、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改制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的登记管理,切实把好准入关,确保这些行业的企业注册做到依法、规范登记,保证注册登记工作不留安全隐患。 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凭卫生许可证办理,杜绝以章代证,以批文代证等情况。对没有许可证、许可证不齐全或者证照不一致的,坚决不予登记。对卫生许可证标有经营期限限制的,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对企业超越经营期限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三、加强高污染行业企业的准入把关,积极保护和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的有关规定。有关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增加相应经营范围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对设立加油站及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还需凭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五、加强典当、担保、寄售行业企业的登记管理,积极参与防范社会金融风险 认真执行典当行前置审批规定,设立登记时要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担保公司、寄售行设立登记要加强审查,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范其经营范围用语。 六、妥善处理企业改制登记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登记时做到改制程序合法,股东身份合法,企业产权清晰,出资足额到位,债权债务落实。对未按法定程序操作,损害国家、集体及职工利益的,不予登记。对历史遗留的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集体利益的,必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司法判决进行妥善处理。同时,要加强与企业职工及经营者、投资者的沟通,深入宣传改制法律、法规、政策,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特殊行业 注册登记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5日印发 |
附件:浙工商企〔2005〕14号:关于加强特殊行业和改制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