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3-677240 | 主题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3-12-27 |
文号: | 浙工商消〔2007〕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07-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浙工商消〔2007〕16号:关于下发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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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自律意识,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订《指引》的背景意义。近年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究其原因,经营者漠视自身的经营责任和义务,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是重要方面之一。国务院发布的《特别规定》,在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责任,尤其是细化了流通领域商品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责任,明确了销售者索取检验报告、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等要求。《特别规定》的实施,为全面推行经营者自律,巩固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契机。省局在认真总结商品准入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特别规定》的要求,在充分考虑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前提下,研究制定了《指引》,通过制定简单而具体的经营规范,指导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履行,以此达到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目的。《指引》的出台,对于提高经营者产品质量意识,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指引》的宣传教育工作。省局发布《指引》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改进执法方式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将事先指导和事后规范相结合的便民措施,是工商机关运用行政指导手段促使管理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有益尝试。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要以县为单位将《指引》印制成易于发放的宣传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媒介的作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向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宣传《指引》,保证流通环节的每个经营者知晓《指引》的内容。通过宣传教育,努力使食品等产品经营者熟悉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教育广大食品等产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按照《指引》开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稳步推进经营者落实各项规范经营的自律措施。《指引》从供货商选择、进货验收、建立台账、索证索票、质量保持、日常卫生、不合格食品撤柜、过期食品销毁、无理由退货等方面全程规定了流通环节的经营规范。各地要制定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规范经营者自律措施的指导工作。首先要结合近期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两大目标: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对于上述目标外的其他制度,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方法。各地要结合完成整治目标要求来全面推动上述主体全面落实《指引》规定的各项措施;各地要把《指引》推广落实工作与监管工作进社区、进乡镇、进超市、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结合起来,从点到面,以点带面,最大范围推动广大经营者落实各项自律措施,保障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法定要求的自律制度建设,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处理。在推广落实《指引》中,要注意结合工商监管职能,针对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结合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要求,将贯彻《指引》和落实经营者自律有效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七年九月六日
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 (2007年9月6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强工商机关的行政指导,明确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经销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食品销售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食品副食品市场的经营户等,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方可营业。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零售商要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四、索取检验报告,销售者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店堂购物环境。 七、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价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要求,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八、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 九、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 十、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十一、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十二、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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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工商消〔2007〕16号:关于下发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