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3-677276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3-12-30
文号: 浙工商广〔2011〕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29-2011-0003
有效性: 废止
浙工商广〔2011〕3号: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12- 30 11: 37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大众传媒广告的日常监管,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起草说明

 

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大众传媒广告进行监测与监管,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大众传媒,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

第三条  对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与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广告监测应服务于广告监管工作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广告监测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信息的发布、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第五条  广告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发现违法广告,评价广告管理效能,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广告行业进行行政指导。

第六条  广告监测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原则,监测结果应当向相关大众传媒及其主管部门公布。

第七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也可以将自己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交由下级机关监测。

第八条  广告监测应当建立日常监测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监测机构。

第九条  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维护广告监测素材采集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视听信号的完整、清晰。对本级管辖的大众传媒的素材,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并根据要求报送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条  广告监测应当合理设置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广告监测结果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广告监测结果,依照《浙江省大众传播媒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被监测的大众传媒广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监测通报制度,以日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公开监测结果,进行行政指导;以月报形式向被监测大众传媒、主管部门公布监测结果和广告信用评价情况,并根据需要编制各类专项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内容需要在上述范围以外公布的,应当经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编制《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向社会公布。

《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应当包括大众传媒广告主要违法表现、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等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主管部门对广告监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广告监测审核人员应当对所监测的每个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为合法广告、涉嫌违法广告和涉嫌虚假广告三类。

合法广告是指广告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广告;

涉嫌违法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但尚不构成虚假的广告;

涉嫌虚假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构成虚假的广告。

第十六条 对于涉嫌虚假违法的广告,一般按以下方式处理:

情节轻微的,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大众传媒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责令暂停发布,必要的予以立案处理。

立案处理的,应当于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被监测大众传媒发布虚假广告情况突出的,可以依法暂停其部分广告业务。对违法情节严重并且屡教不改的,可以依法停止其全部广告业务。

第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大众传媒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时,应当迅速组织查处,并报告上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大众传媒广告监测过程中,发现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广告监测档案包括广告监测素材、违法广告监测记录、广告监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违法广告监测记录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广告监测档案以及违法广告案件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

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档案按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处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范自2011年6 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目的

目前,广告已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广告违法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长期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业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本规范。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三、文件制定过程

2010年7月份开始,我局指定专人对全省媒体广告发布及违法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并结合省广告监测中心对各媒体的广告监测报告,参考兄弟省局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操作规范》草案,并于今年初下发全系统征求了意见,在汇集和吸收相关合理意见后,我局对《操作规划》重新进行了修订,然后征求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继续完善。今年3月形成送审稿之前,又再一次全面征求了系统内部的意见。由于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系统内部开展广告监测监管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没有征求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文件所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广告监测的对象及原则,即:以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为监测对象,并遵循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科学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广告监测的基本任务,即:发现违法广告,评价广告管理效能,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广告行业进行行政指导。

三是规定了广告监测的主要内容,即: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违法广告的分析、监测信息的发布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包括建立和完善日常监测机制、监测通报机制、广告信用评价机制、违法广告登记制度、广告合法性审查制度、违法广告处理制度、重大违法广告上报制度、其他违法行为移送制度、广告监测和广告案件整理归档制度等。

五是制定了监测监管工作流程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5月5日


主题词:广告监管  操作规范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浙工商广〔2011〕3号: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