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3-677284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3-12-30
文号: 浙工商综〔2012〕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29-2012-0006
有效性: 废止
浙工商综〔2012〕16号:关于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3- 12- 30 14: 18 浏览次数:( )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地方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温州金融资源的服务功能、集聚功能和辐射功能,为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省工商局遵照鼓励先试先行、最大限度放权和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的原则,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激活金融要素、鼓励资本市场多元化探索等方面专项出台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温州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登记试点。指导温州设立有特色的民间财富管理机构,有效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允许温州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在相关审核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到工商部门登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部门可为其核准“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经营范围,指导其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民间财富管理等活动。

二、准予核定“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经营项目。支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后,以国有公司主导组建或者温州优质民营企业发起组建方式到工商部门登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

三、指导并授权温州制定投资企业准入办法。省局将指导温州市局制定温州投资企业的准入办法,允许投资人在温州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创办投资管理企业。并将在放宽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方面给予温州授权,允许其作契合温州金融现状的特殊匹配,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实现资本与产业的良性互动。

四、对温州开放林权、海域使用权出资政策。允许投资人以持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出资创办公司。支持温州市局与海洋渔业部门联合出台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率先开展海域使用权出资登记。鼓励实现质(抵)押产品多元化,工商部门要依职能做好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担保的登记服务。

五、扩大温州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试点范围。支持温州推进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试点,规范发展股权营运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股权托管。允许试点范围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部门要为其股权变更提供便捷的登记通道。纳入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权交易机构确认的股东清单作为章程附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章程备案。

六、引导温州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优化布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优化布局,允许到中心城区、中心镇、各功能区和偏远乡镇、山区设立分支机构。允许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核定“保险兼业代理”项目。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七、指导温州出台新型金融组织登记管理规程。支持温州工商部门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金融等部门做好对接和协调,出台新型金融组织登记管理规程,依法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登记。落户温州的金融总部企业使用“浙江”字样或冠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以享受企业名称直通车政策,分别到温州市局和省局办理相关手续。

八、鼓励开展金融外包服务等新兴经营业务。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依法开展金融数据处理、客户服务、金融软件开发、仓储等业务。企业经核准可以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反映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新兴金融行业用语。

温州市局要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抓紧出台相关具体操作办法;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使改革试验规范健康运行;执行中要边做边总结评估,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主题词:工商  政策  金融改革  温州  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浙工商综〔2012〕16号:关于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