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3-6773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3-02-19
浙工商广〔2012〕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02- 19 15: 12 浏览次数:( )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重点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5日

 

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完善广告发布审查程序,建立广告发布审查追责机制。

第三条  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社会风尚的导向性,确保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效防控虚假违法和低俗不良广告的发布。

第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重视广告发布审查自律工作。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第五条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指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并负责建档。

广告审查员应当强化学习,提高广告发布审查能力。特别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电视购物、招商加盟以及收藏品等广告的审查把关力度,杜绝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第八条  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第九条  广告发布者应严格广告审查工作纪律,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致使违法、低俗广告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广告发布者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广告审查员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并建立广告审查员管理档案。同时,根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审查行为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广告经营者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委派其内部一定数量的广告审查人员参加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

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对按照统一教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告审查员证书》。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单位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多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评选先进广告审查员,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广告经营单位,指导审查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

 


附件:浙工商广〔2012〕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