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3-677218 | 主题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3-09-24 |
文号: | 浙工商综〔2013〕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29-2013-0016 |
有效性: | 废止 |
浙工商综〔2013〕30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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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发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服务我省创新驱动、推进“三改一拆”、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推进“个转企”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创新驱动,助力建设创新性省份 (一)积极提升行政效能,着力为企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探索“宽入严管”登记管理制度,推进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扩面建设“工商事务金融服务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鼓励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工业设计、工程设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延期三个月首付注册资本”办理注册登记。对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引进重大项目和其他创新重点项目,设置省、市、县三级工商事务全程指导员,积极帮助项目落地和达效;在高新产业集聚园区设立工商服务指导站,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服务。 (二)强化无形资产保护,着力为企业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品牌指导站在引导企业品牌运作、争创品牌、提供具体服务上的作用,指导科技型企业注册商标;指导规模超百亿、创新能力强、产业带动大、市场辐射广的龙头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积极支持企业加快促进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破解要素制约;指导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指导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商标纠纷,推进知名商标海外维权,致力打造自主国际品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托苏浙沪地区公平交易执法协作保护机制,高效制止各类侵权行为,强化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建立侵权行为快速发现和反应机制。推广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范本,有针对性地指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科技创新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配套制度;急企业所需加大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侵犯科技创新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三)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着力为企业创新提供空间动力。大力推动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年交易额实现2个2万亿战略目标的落实,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科技创新产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的融合互动;鼓励市场发展适合自身商品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实现网络市场与全省产业、企业、实体市场的融合创新,形成我省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新的竞争优势。创新载体助推高新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保障功能,强化高新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构建我省广告产业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集聚发展平台。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融资体制,支持高新技术和科技创新企业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重复抵押、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支持发展股权投资、融资租赁、资本管理、金融服务外包等企业,实现资本与科技创新企业的有效对接。 二、扎实推进“个转企”,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提档升级 (一)强化“个转企”政策的宣传执行。各地要不断强化“个转企”优惠政策的宣传执行。要将省市县有关“个转企”政策措施,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培训资料,通过有计划地举办论坛、讲座、短期培训等,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轮训,进一步提高“个转企”政策举措的普及面与知晓度。要及时总结“个转企”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产业、科技、人才、能源、土地、金融、财税等政策的支撑力度。 (二)不断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加强同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的沟通协调,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等办理事项,进一步探索多证联办审批方式,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个体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鼓励支持通过金融服务通验资,并可免于提交验资报告。 (三)完善“拟转企”对象动态培育库。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深化完善、持续推进,该转全转、能快则快,量质并举、以质为先”的原则,积极联动国税、地税等成员单位,完善动态培育库,分类实施、扎实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加快促进转型一批;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一批;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一批;对高能耗、高污染、承担社会责任少的落后产能,要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挤压淘汰一批。 (四)严把“个转企”工作质量。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质量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拟转、已转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个体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2012年底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在“个转企”的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数据统计等环节,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共同认定。 (五)强化转企后续服务。鼓励支持已转企业提升发展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员工队伍素质和自身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建立健全跟踪服务和回访制度,帮助已转企解决和协调推动有关优惠政策落实、资产平移、建账建证、品牌扶持、荣誉赋予、融资、用地、用电、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强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品牌运营、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主动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献计出力,让转企主体长期受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个转企”证明,原阿里巴巴集团诚信通会员的相关荣誉予以延续。 三、推进“三改一拆”、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严格准入把关落实防控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三改一拆”,从严审查经营场所合法性,无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和注册登记;对于认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在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抄告通知后,停止办理违法建筑内的注册登记手续;对于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原则上不予登记;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依法不予登记;对政府确定整治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要严格准入程序,认真审核许可证件,确保主体合法有效。加强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审查,对涉及高污染、高能耗经营项目企业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进行重点审查,对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通过年检,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抄告的涉及违法建筑相关问题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未规范前不予通过年检和验照,从监管上把好政策关。 (二)加强巡查力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在执行“三改一拆”行动过程中,结合全省“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整治”等相关整治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拆迁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控力度,防范出现新的无证无照经营;对已发现的违法建筑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协同执法合力查处,依法履职依法处置。在政府牵头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开展以产业层次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坐落在溪边、河边、江边、海边等傍水型的低小散企业为重点的巡查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被政府责令关闭或被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鼓励投资创业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舆论氛围。建立驱动和倒逼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讲究方式方法,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外来人口投资创办的鼓励扶持产业,设立绿色通道,强化行政指导,推出菜单式指导项目,根据需求配置服务措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对外来人口投资创办的要淘汰的落后产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准入、年检和日常监管等多种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倒逼自主转型。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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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工商综〔2013〕30号: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若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