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4-67722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4-09-05
浙工商广〔2014〕6号:关于深入开展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 09- 05 15: 06 浏览次数:( 13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广告法》,整顿规范电视购物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省工商局决定在下半年继续深入开展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运用工商职能,加强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遏制电视购物行业违法违规多发势头,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媒体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发布行为。督促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依法仔细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广告法》及《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认真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及时发现违法广告。

(二)严厉打击电视购物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商品监管,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制播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典型案件。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发布虚假电视购物广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发布虚假广告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建立促进电视购物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曝光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典型案件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诚信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督促电视购物企业和媒体完善商品退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等机制。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指导有关协会建立和完善会员企业诚信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非常关注电视购物行业发展,人民群众对该行业的健康有序竞争也充满期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电视购物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省联动,形成声势。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综合治理。要密切保持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形成监管整治合力,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二)运用监测手段,加强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监测力度,及时开展对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和互联网站建立和落实承接、登记、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情况。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要暂停其广告业务,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办案力度,曝光典型案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查处一批电视购物广告典型案件。要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曝光,震慑违法分子。要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与案件督办,确保专项整治的要求落实到位。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10月底。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及本市《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联系人:广告处徐峰,电话:0571-89767072。

 

附件:电视购物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抄送: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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