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10/2015-6772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15-12-02
《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12- 02 10: 35 浏览次数:( )

    浙江是电梯生产使用大省。截至2015年9月底,全省使用登记各类电梯34.6万台,其中乘客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4.9万台,占72.1%。我省电梯总量仅次于广东、江苏,位居全国第三,并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随着电梯总量,特别是老旧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电梯安全管理的任务和难度相应加大。由于电梯使用不当、维保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清以及大修改造更新资金不足等原因,电梯事故、故障等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相关责任矛盾纠纷等社会管理问题。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推进电梯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有利于妥善处理电梯事故责任赔偿和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平安浙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14年以来,省质监局积极与浙江保监局协调出台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意见。2015年,许丽珍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台36号),加快了推进进度。我局会同浙江保监局赴广东省调研学习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多次召集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期间,省金融办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纳入政保合作重点项目。我局为主起草了《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省质监系统、部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物业企业)意见,并经省金融办和浙江保监局修改,形成了《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终稿)。经征求全省质监系统、部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物业企业)意见,并在省质监局政务网公示后,未收到相关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

    (一)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单一,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在目前保险市场,关于电梯责任保险的产品种类很少,大多数保险公司对电梯责任保险不够重视。

    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存在一定缺陷,保险费率较高。当前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比例较低,样本较小,事故保险赔付率无法精确测算,保险产品的价格较高,导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满意。需要通过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示范产品,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率,降低保险产品价格,形成逐步推广的良性循环。

    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意识普遍较低。社会大众普遍没有意识到电梯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同时因主体责任不明确,经常由政府为事故买单,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投保意愿普遍不强。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建立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机制。通过推行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管理者、电梯维保方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费率差别调整的杠杆作用,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电梯安全风险,提高我省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明确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方式。选择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电梯等先行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逐步覆盖所有电梯。按照“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适合的电梯责任保险经办模式。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共保体模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选择电梯拥有量大、分布相对密集的地域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经验后稳步推开。

    搭建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组织架构。省质监局、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联合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纳入省政保合作项目,成立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负责:

    1.加强法制建设,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立法,构建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2.制定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引导、推动和指导全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和推广,协调解决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全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促进工作落实。
    4.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和敦促各地加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力度。
    5.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


政策原文链接:http://zjamr.zj.gov.cn/art/2015/11/9/art_1229565162_2404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