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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410/2015-67731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5-03-12 |
浙工商同〔2015〕1 号: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供用水、电、气合同“霸王条款”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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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消费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通常通过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但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制定、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的消费市场交易秩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供用水、电、气合同“霸王条款”活动。 一是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正上方将印有统一的备案编号或左上角印有备案工商红盾标志,广大消费者可以此作为鉴别依据,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营者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是供用水、电、气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广大消费者遇到或发现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经营者法定责任的内容,含有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含有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内容,可以向所在地的消保委(见附件)举报或提供有关情况(包括相关资料、合同格式条款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欢迎提供有关解决方法和修改建议。 本次征集活动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征集结束后,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到的供用水、电、气合同的“霸王条款”进行归类分析和审查,并作为下一阶段全省供用水、电、气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线索,督促有问题的经营者限期整改,逐步依法加以治理。各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消保委还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力度,引导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努力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省、市消保委联系方式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省、市消保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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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工商同〔2015〕1 号: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供用水、电、气合同“霸王条款”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