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10/2016-67719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07 |
文号: | 浙质量发〔2016〕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30-2016-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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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 “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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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行政审批“零等待”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实行“当场许可”。现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日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目录 1.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2.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3.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4.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5.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8.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9.水准仪:水准仪; 10.液位计:液位计。 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当场许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决定对部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事项实行“当场许可”,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坚持简化审批程序与强化证后监管相结合,坚持审批提速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切实服务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先承诺发证,后检查监管”的方式,努力创新质监行政审批理念、方法和模式,有效破解当前行政审批中仍然存在审批前置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营造更加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三、适用范围 申请“当场许可”计量器具目录内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首次取证、增项和到期复查换证)。 四、工作程序 (一)事前告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当场许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一般或“当场许可”程序。 (二)书面承诺。“当场许可”申请人在充分知晓取得“当场许可”的条件、要求后,书面承诺其具备许可条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依法承担失信的后果,包括撤销许可、主动召回产品等。 (三)当场许可。审批发证机关在受理“当场许可”申请人申请时,签收申请人提交的规定材料,确认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经内部审批流程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于当日将发证信息通报相关业务处(科)室。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做好相应准备,接受审批发证机关组织的证后监督检查。 (四)证后首次监督检查。审批发证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制造计量器具考评员,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的规定,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和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完成证后首次监督检查。考评员要从计量法制管理、人力资源、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核查其符合性和一致性,并向审批发证机关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按JJF1246附录C填写)。 审批发证机关要根据考评员出具的检查报告,作出证后首次监督检查结论。检查若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非否决项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则由审批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原许可,申请人应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发证期间销售的产品,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交回审批发证机关;检查若合格或需要整改的非否决项在15个工作日内能整改合格的,视其承诺得到了验证,许可符合性得到保持。 (五)证后日常监管。审批发证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不符合许可要求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五、配套制度 (一)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与“当场许可”行政审批程序相适应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切实保障有效运转。 (二)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即时通报许可信息和监管反馈信息,增强审批与监管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建立完善申请人诚信机制。将申请人对其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申请人,不予当场许可发证(包括曾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的;到期复查、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前提出申请的;发现被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处和失信记录的)。 (四)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管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六、证后监管 (一)突出监管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重点对象是首次取证的企业,重点环节是其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型式批准相符。 (二)强化证后日常监管。建立行之有效的证后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当场许可”的企业进行证后监督检查,督促申请人持续保持许可时承诺的要求。 (三)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于证后首次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实行“零容忍”监管,严厉打击涉及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体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当场许可”工作程序和证后监管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技术支持。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做好技术审查等相关技术保障,协助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后监管工作。 (三)加强指导检查。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 “当场许可”作业指导书,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考评员和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当场许可”工作质量。 |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 “当场许可”目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